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请示(鲁国土资呈2015324号)收悉。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精神,现批复如下: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二、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你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2288号文件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停止执行。三、对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四、你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按照同地同价、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