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装饰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制定本规定及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第二条本规定及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收费。第三条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是对建筑装饰设计行业收费依据的补充和完善。使用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的设计机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行业(设计)甲级、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上述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在与发包人独立签订合同时,可选择按建筑装饰工程造价收费的标准,也可选择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面积收费的标准。在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和具有设计资质的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中,在既有设计任务,也有施工任务时,设计与施工工程应分别签约。其他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和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执行。第四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