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课程教案一、 建设法规概论1. 工程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及其内容 (1)主体,a. 国家机关: 权利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行政机关a)国务院、 b)各级人民政府、 c)国家各主管部门;b. 社会组织: 投资建设方,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监理、审计、招投标代理 等单位, 银行;c. 个人。(2)客体,土木工程的对象,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务, 表现在a)财(建设资金、货币)、 b)物(建筑物、材料、设备、机械)、 c)行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 d)非物质财富(方案、专利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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