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一、 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一) 禁止吸烟、烧水、做饭、会客。施工现场有火灾危险的部位必须设立醒目的禁烟、火标志。(二) 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油漆作业不得与明火作业交叉进行,油漆作业与使用挥发物品作业,要采取通风措施,并增加灭火器材。(三) 施工用电需经工程部核准配给,防止超负荷用电,不得乱拉乱接电线,需拉临时线,要事先申请批准,并要有防护措施,使用完毕及时拆除,施工所用各种电器设备应完好,严禁带“病”使用。(四) 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的畅通,防止因堆放各种建筑、装修材料而堵塞、影响安全通道。(五) 每天施工结束后要清理现场,危险品、易燃品收放至安全可靠处,清除现场可燃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建筑垃圾的地方要保证远离火种。施工现场必须有指定负责人监督管理。(六) 动火作业须向保安部申请,经审查符合动火要求,发给动火证,须在动火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内进行作业。二、 对施工人员的管理:(一) 施工队伍进入前,工程部要与之签订包括防火、治安内容的安全协议,经双方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严格执行。(二) 外省市的施工人员应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