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前言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根据此条规定,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并经国务院确认,成为国家认监委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86号令的施行,使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逐步规范、完善和发展。目前,资质认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公认的准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越来越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被所引用,资质认定结果被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采信。截至2015年初,我国2.5万家检验检测机构取得3.6万张资质认定证书,分布于我国31个省市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