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