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 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第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核实工作。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交通设施、绿地建设;(二)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