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08-30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相关单位: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效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根据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省厅编制了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简称验收技术要求),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编制和审核验收的主要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返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由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二、采矿权人在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后一年内,应当向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矿山开采已连续三年以上且已完成分期治理工程的,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登记时,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