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的区别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均是“不完全过失责任”。海牙规则下承运人基本义务: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和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鹿特丹规则原则上秉承了上述规定,但其具体义务内容有所不同。汉堡规则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即完全过失责任。鹿特丹规则也采用了完全过失责任,废除了现行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但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同于汉堡规则。承运人除了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存在一项或多项免责事项免除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索赔方可以证明免责事项的产生是归因于承运人的过失。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