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变化,理顺关系,做好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设备及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国家电力公司在原电力部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的基础上,制订了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月日以国电总号文正式颁布执行。规定包括总则、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资格及考核、工作制度、附则共六章三十五条。规定指出,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和委托管理电力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司系统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对其它电力企业实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时可参照执行。规定明确,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新建电力锅炉压力容器采购合同谈判中的设计审查;二、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检验;三、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四、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与定期检验监督管理;五、电力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六、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停用及重新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