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03-18卫办医政发200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病理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病理学科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医院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病理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病理诊断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院,要加强对病理科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规范化的病理科。二九年三月六日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病理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病理学科的发展,提高病理诊断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第二条设置病理科的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医疗机构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