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我区楼宇经济发展,促进以生产性服务业和总部经济为主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集聚发展,进一步优化结构、提速增质,推动我区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426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6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区财政每年预算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其中用于备案制项目租金补贴的额度不高于2000万元,如全年申报补贴总额超过2000万元,则相应下调租金补贴标准。第三
2、条 本办法对现代服务业项目按照备案制和评价制两种模式办理入园,由项目方申报时对照入园条件申请。备案制适用于一般性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评价制适用于高成长- 2 -性并签订项目承诺书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总部经济项目。第四条 本办法对现代服务业项目分为落户和培育两个阶段设置扶持内容,落户阶段扶持包括租金补贴、新设立和增资扩产奖励、成长奖励;培育阶段扶持包括服务业新兴业态认定奖励、服务业上规上限奖励、社消零优秀企业奖励和分离发展服务业奖励。我区重点培育一批业态集聚度高、特色鲜明、入驻企业年营收上亿元的商务楼宇,经区管委会认定的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可享受楼宇主营业务收入奖励和楼宇亮化工程补贴。第二章 扶持
3、对象和条件第五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需在我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我市服务业统计范畴,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现代服务业项目和企业;(二)市级以上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项目承担单位;(三)经区管委会认定的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运营机构;(四)总部经济项目(含建筑业、制造业等业态的企业总部)。第六条 我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认定条件如下:- 3 -(一)商务楼宇的开发建设和运营主体为在我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二)商务楼宇位于我区,实际可利用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实际可利用建筑面积不含住宅房地产面积;(三)商务楼宇制定了明确的产业招引方向,并符合
4、我区服务业发展方向;(四)商务楼宇完成综合验收并取得不动产权证,符合项目入驻的安全生产、消防、建安、环保等要求;(五)商务楼宇已成立专门的楼宇运营企业,配备专业楼宇招商及管理团队,运营单位组织架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六)商务楼宇指定专人配合我区对入驻企业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并确定一家区属总公司协助开展招商和统计工作。第七条 被市发改局认定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的我区商务楼宇直接认定为我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第八条 申请落户阶段扶持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需以备案制或评价制办理现代服务业入园手续。第九条 以备案制项目办理入园手续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办法正式生效后在我区工商注册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
5、- 4 -(二)项目须符合国家统计局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国统字 201541号)所界定的生产性服务业范围;(三)项目落户于区属公有物业、经认定的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或经认定的市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四)承诺纳入中山市基本单位统计名录库并依法开展统计报送工作;(五)通过购买或者租赁方式进驻,以租赁方式进驻的需签订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六)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要求。第十条 以评价制项目办理入园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区范围内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二)项目须属于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或总部经济项目,其中总部经济项目须参照关于印发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
6、知(中经信 2014314号)和关于印发 中山市 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中经信2016 364号)中关于新 设立或迁入总部企业的条件执行,同时须具有该企业负责统筹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区的产品采购、生产、营销、物流配送、研发、财务管理、结算等区域性服务职能。(三)对以下任意一项要求进行承诺:1进驻3年内(上半年入园项目以当年为第一核算年度,下- 5 -半年入园项目以次年为第一核算年度,承诺达成时间均按此方法计算)实现年税收超过500万元;2进驻3年内实现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3进驻3年内累计两家以上品牌创投(即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的具有私募管理人资质的创投公司)累计投资超过1000万元,估值超
7、过2亿元;4制造业和建筑业等非服务业的总部经济企业的承诺指标须按以上任一标准的两倍执行。(四)项目综合评价得分在85分以上(综合评价计分标准见附件3和附件4)。(五)符合第九条(三)至(六)项条件。第十一条 申报本办法扶持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原则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得超过3000吨标准煤,如超过该限值的,须经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以下简称“ 区经科局” )组织专 家评审并报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园手续和申请政策扶持。项目未如实申报综合能耗情况,发现项目综合能耗超标的,追回项目已经获得的本办法规定的所有扶持,并由项目方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 属于购买土地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须符合投资强度要求以及其
8、- 6 -他最新要求。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第十三条 根据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国统字 201541号) 制定适合我区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见附件12),结合我区产业发展要求将生产性服务业分为两个层次。需重点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按照行业小类列入第一层次,其他行业小类均列入第二层次。第十四条 完成入园手续的备案制服务业项目经营满一年后可申请如下扶持:(一)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际租赁的自用面积(租金补贴面积均不超过300平方米)给予两年租金补贴(每年申报一次)。属于第一层次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经过装修的物业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60元/月 平方米,未经装修的毛坯物业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
9、30元/月平方米;属于第二 层次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经过装修的物业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30元/月平方米,未经装修的毛坯物业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20元/月平方米。前述租金补贴标准均不应高于实际租金水平,如实际租金水平低于相应租金补贴标准,则按照实际租金水平给予租金补贴。- 7 -(二)购买办公用房的,参照租用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给予补贴。上述情况中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两年内不得对外租售。第十五条 完成评价制入园手续的服务业项目,企业经营满一年后可享受以下各类扶持:(一)租赁、购买办公用房补贴标准如下:1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际租赁的自用面积(租金补贴面积均不超过1000平方米)给予两年租金补贴(每年申报一
10、次)。新设立或新增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和属于第一层次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经过装修的物业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60元/月 平方米,未 经装修的毛坯物 业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30元/ 月平方米;属于第二层次的生产 性服务业项目,经过装修的物业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30元/月 平方米,未经装修的毛坯物业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20元/月 平方米。前述租金补贴标准均不应高于实际租金水平,如实际租金水平低于相应租金补贴标准,则按照实际租金水平给予租金补贴。2购买办公用房的,参照租用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给予补贴。上述情况中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两年内不得对外租售。(二)新设立和增资扩产项目奖励标准如下:- 8
11、-1新设立的总部经济项目和属于第一层次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金的2%给予开办奖励;属于第二层次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照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金的1%给予开办奖励。实缴注册资金核算以申报时点前的实缴额为准,且不高于项目法人进行工商登记的注册资金额,单个项目开办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2新增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和属于第一层次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照新增实缴注册资金的2%给予增资奖励,新增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第二层次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照新增实缴注册资金的1%给予增资奖励,新增实缴注册资金核算以申报时点前的实缴额为准,且不高于项目法人进行工商登记的注册资金额,单个
12、项目开办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三)成长奖励标准如下:1新设立的服务业总部经济和其他服务业项目按照评价制完成入园手续的五年内从项目实际成长后年度营收超1亿元的当年起,连续2年按照企业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核定,给予成长奖励,奖励累计不超过800万元。2新增实缴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区外迁入企业,区内新增实缴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且未享受过本办法落户阶段扶持,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二)至(六)项规定的,自增资当- 9 -年起,企业年度营收超1亿元并保持正增长,连续5年按照企业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核定,给予成长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5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每年
13、根据上一年度的发展状况申报一次,已享受新设立企业成长奖励的,扣除已享受年度数。对于制造业、商贸流通业等总部经济项目,按照所处阶段不同(如新设立或增资扩产),从项目年度营收超过2亿元的当年起,按照相同的成长奖励标准给予扶持。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可享受以下扶持:(一)十三五规划期间(2016年-2020年)每年根据楼宇范围内工商登记的入驻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结合入驻的数量、合规经营、经营效益等情况,对楼宇运营机构给予奖励,主营业务收入1020亿元(含)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主营业务收入2030亿元(含)的,给予350万元奖励;主营业务收入3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14、(二)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建霓虹灯、LED广告牌等楼宇亮化工程并持续进行亮化运营的(要求每月至少15天保持晚7点至晚10点亮化运营),按照亮化工程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分三年给予补助,第一年按30%给予工程补贴,第二年和第三年按10%给予维护补贴,每个项目工程200万元封顶。- 10 -第十七条 区管委会确定的示范街区和楼宇开展亮化工程的,参照上述第十六条给予扶持。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五条范围内的服务业企业可按如下标准申报培育阶段扶持:(一)纳入中山市服务业新兴业态企业库的企业,给予服务业新兴业态认定奖励,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二)对新纳入全市服务业规上限上统计名录库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三)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成长奖励标准如下:1每年实现商品销售额增长25%以上且有盈利(即年度财务报表营业利润为正值,下同)的批发业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2每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5%以上且有盈利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3每年实现营业额增长25%以上且有盈利的住宿餐饮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四)对已纳入全市规上限上统计名录库的企业,按照其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同比净增额给予奖励,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