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补充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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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医科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补充规定南医大校(2005)45 号各院、部、处、委、会、办、馆、总公司、附属医院: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满足教职工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宁政办发(2002)208 号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及江苏省、南京市房改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一条 学校每年年初根据财力和上年度住房货币补贴运行情况确定当年住房货币补贴的资金预算。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离退休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可根据学校财力逐年直接发给本人;1998 年 11 月 30 之前参加工作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在购建住房时按学校规定

2、领取;2001 年 7 月 1 日以后去世的教职工,其住房补贴可由其合法继承人领取。第三条 在职职工购房补贴现仅限以下两类人员,发放顺序按照南医大校(2000)10 号文中计分办法的基本分、工龄分、校龄分、学龄分四项之和由高到低确定。1未享受房改房自购商品房者;2非学校调配的现住房被拆迁又重新购商品房者;第四条 发放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时,首先解决 2001 年 7 月 1 日以后去世的教职工,然后按照年龄由高至低进行排序后逐年发放(年龄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排序时每 5 年为一个年龄段,同一年龄段中的离休人员优先发放。放弃当年领取住房补贴的离退休人员,次年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校房改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重新进行排序。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受理离退休人员购房补贴申请。2005 年度已申请但未能领取购房补贴的离退休人员,逐年解决。第五条 凡领取过住房补贴、购房补贴的人员今后一律不再享受学校有关住房的福利。第六条 本补充规定经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讨论通过,校务会批准,报南京市房改办同意后由学校颁布实施。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二 00 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若学校原有规定与之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八条本补充规定的解释权属校房改领导小组。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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