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性质解读范文仅供参考,自行编辑使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性质解读学者一般认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确立了我国的利他合同制度。利他合同制度最重要特征是第三人的独立请求权,而合同法解释二却规定该条规定中的第三人不能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性质是什么?文章就该问题,从目前对该条规定性质的认识以及从法律解释和实务的角度对于第三人请求权进行解读,最终得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实质就是对“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论文关键词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利他合同 第三人请求权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法颁布后,与合同法解读相关的书籍都将该条规定视为是对利他合同制度的确认。第三人是否具有直接的请求权是利他合同区别其他合同的主要标志。然而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六条却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