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发展和改革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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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汇总表- 2 -经梳理,本部门行政职权共计 8 类,共计 29 项;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共计 183 项, “追责情形”共计 207 项。其中:1.行政许可 6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89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144 项;2.行政处罚 8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72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72 项;3.行政强制 3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18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20 项;4.行政征收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 项;5.行政给付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 项;6.行政检查

2、 3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12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12 项;7.行政确认 1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6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5 项;8.行政奖励 1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5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5 项;9.行政裁决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 项;10.其他行政职权 6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29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35 项。11.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1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6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4 项。- 3 -附件 1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序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名称子项名称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承诺时限

3、(工作日)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1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投资主管部门(市)水利工程项目核准无法人和其他组织3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 号):一、企 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 实行备案管

4、理。十一、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 总投资(含增资)20 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 级政府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 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 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 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 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 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 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十、法律、行政法规

5、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 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 总投资(含增资)20 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 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部门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2号)全文。1.受理阶段责任:在昆明市人民政府行

6、政审批服务中心和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

7、准目录、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 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8、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2 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窗口,电话号码:(0871)63149823,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 号;2.纪检监察投诉:市纪委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

9、,电话号码:(0871)63517940;3.信函投诉:市纪委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通讯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锦绣大街 1 号市级行政中心 3 号楼 3 楼, 邮政编码:650500;4.网站: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电子邮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 10 亿美元、大于 3 亿美元的鼓

10、励类项目核准,代市政府行使职权。- 4 -1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投资主管部门(市)电网工程项目核准无法人和其他组织3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 号):一、企 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十一、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

11、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 总投资(含增资)20 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 级政府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 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 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 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 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 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 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 规

12、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 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 总投资(含增资)20 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 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部门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2号)全文。1.受理阶段责任:在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云南省政务服务网

13、上大厅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目录、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

1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 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

15、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2 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窗口,电话号码:(0871)63149823,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 号;2.纪检监察投诉:市纪委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电话号码:(0871)6351

16、7940;3.信函投诉:市纪委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通讯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锦绣大街 1 号市级行政中心 3 号楼 3 楼, 邮政编码:650500;4.网站: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电子邮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 10 亿美元、大于 3 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核准,代市政府行使职权。

17、- 5 -1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投资主管部门(市)公路项目核准 无法人和其他组织3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 号):一、企 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十一、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

18、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 总投资(含增资)20 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 级政府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 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 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 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 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 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 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

19、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 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 总投资(含增资)20 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 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部门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2号)全文。1.受理阶段责任:在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20、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目录、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

21、.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 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22、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2 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窗口,电话号码:(0871)63149823,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 号;2.纪检监察投诉:市纪委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电话号码:(0871)63517940;3.信函投诉:市纪委驻市

23、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通讯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锦绣大街 1 号市级行政中心 3 号楼 3 楼, 邮政编码:650500;4.网站: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电子邮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 10 亿美元、大于 3 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核准,代市政府行使职权。- 6 -1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投资主管部门(市)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无法人和其他组织3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 号):一、企 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十一、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

25、,由国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 总投资(含增资)20 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 级政府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 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 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 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 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 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 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

26、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 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 总投资(含增资)20 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 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部门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2号)全文。1.受理阶段责任:在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7、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目录、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擅自变更、延续

28、、撤销已核准项目的;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 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

29、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2 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窗口,电话号码:(0871)63149823,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 号;2.纪检监察投诉:市纪委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电话号码:(0871)63517940;3.信函投诉:市纪委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

30、,通讯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锦绣大街 1 号市级行政中心 3 号楼 3 楼, 邮政编码:650500;4.网站: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电子邮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 10 亿美元、大于 3 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核准,代市政府行使职权。- 7 -1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

31、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投资主管部门(市)内河航运项目核准无法人和其他组织3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 号):一、企 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十一、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

32、中 总投资(含增资)20 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 级政府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 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 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 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 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 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 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 业在境外投

33、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 总投资(含增资)20 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 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部门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2号)全文。1.受理阶段责任:在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

34、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目录、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6.未采纳国

35、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 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

36、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2 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窗口,电话号码:(0871)63149823,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 号;2.纪检监察投诉:市纪委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电话号码:(0871)63517940;3.信函投诉:市纪委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通讯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锦

37、绣大街 1 号市级行政中心 3 号楼 3 楼, 邮政编码:650500;4.网站: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电子邮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 10 亿美元、大于 3 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核准,代市政府行使职权。- 8 -2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

38、标范围的核准无 无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时办结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 批、核准。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将包括招标范围、招 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书面材料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1.受理阶段责任: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

39、: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

40、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纪检监察投诉:市纪委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电话号码:(0871)63517940;3.信函投诉:市纪委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通讯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锦绣大街 1 号市级行政中心 3 号楼 3 楼, 邮政编码:650500;4.网站: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电子邮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3昆明市

4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无 无法人和其他组织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 年)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 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 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 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 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

42、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4 号)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 1.受理阶段责任: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查的;2.对不符合法定

43、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查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4 号)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纪检监察投诉:市纪委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电话号码:(0871)63517940;2.信函投诉:市纪委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通讯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锦绣大街 1号

44、市级行政中心 3 号楼 3 楼,邮政编码:650500;3.网站: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电子邮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4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市)水电站项目核准无法人和其他组织3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中共中央

45、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 号):一、企 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十一、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 总投资(含增资)20 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 级政府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 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 录

46、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 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 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 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 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 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 总投资(含增资)20 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47、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 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部门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2号)全文。1.受理阶段责任:在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

48、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目录、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9.索取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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