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12月20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发201525号)要求,规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第三条 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统一进行确权登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