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荆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荆门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第三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荆门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管理区可参照执行。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都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六条 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一节 城市规划编制第七条 荆门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