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第三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第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第五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第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第七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第八条 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