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房安全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原劳动部锅炉房 安全管理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 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及本细 则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锅炉房审批 第五条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锅炉房新建或改建前,锅炉房建设单位未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审批 的不得施工。 第七条办理锅炉房审批手续,应当填写锅炉房设置审批表(见附),经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蒸发量的蒸汽锅炉、热功率的热水锅炉及热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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