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档案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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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房山区档案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事项名称: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变更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期限的审批基础编码:0100575000实施编码:110111000000000078238100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设定依据:1、行政法规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发布号令:1999 年 5 月 5 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 年 6 月 7 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 号重新发布法条内容: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

2、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 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10 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2、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发布号令:2001 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 45 号公告-2-法条内容: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市综合档案馆

3、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 20 年,向市综合档案馆移交;(二) 列入区、县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 10 年,向区、县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 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专门档案接收年限的规定,向专门档案馆移交; (四) 重大活动的组织机构应当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及时整理、归档,并在活动结束后 6 个月内将档案移交相应的综合档案馆。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档案移交期限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裁决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

4、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机关单位法人实施机关:房山区档案局实施主体:房山区档案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行使层级:区级、市级权限划分:市区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无办理时限及说明: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有效时限:视情况而定咨询途径: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10)81388896-3-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申报地址:北京市房山区政通路 18 号房山区档案局办理时间:夏季:9:0011:30 , 14:0017:30(周五下午截止到 17:00 )冬季:9:0011:30 ,13:3017:00 (周五下午截止到 16:30)办理地点:北

5、京市房山区政通路 18 号房山区档案局所在窗口:北京市房山区政通路 18 号房山区档案局一楼档案查阅大厅监督途径: 监督电话、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010)81380870投诉电话:(010)81380870通办范围:无办理类型:承诺件中介服务:无收费依据及标准:是否收费:不收费网上支付:否申请材料:1、申请书(原件 1 份)2、申请单位介绍信(原件 1 份)3、变更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理由的说明书(原件 1 份)4、变更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政策法规依据(复印件 1 份)受理条件:受理人员接到申办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档案行政许可

6、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业务审查人员;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4-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办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办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办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自接到申办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办理流程:申请区级 补正区级 受理区级 审查区级(初审,复审) 决定区级 制作行政文书区级 告知/

7、送达区级办理进程查询途径:查询电话:(010)81388896批准形式:结果文书名称:北京市房山区档案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例有效期: 结果文书名称:北京市房山区档案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例有效期: 物流快递:否-5-事项名称:对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确认基础编码:0700168000实施编码:110111000000000078238100事项类型:行政确认设定依据:1、部门规章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依据名称: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发布号令:国家档案局令第 8 号法条内容:第十二条 第一款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

8、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2、部门规章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依据名称: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发布号令:国家档案局令第 10 号法条内容: 第十六条 第二款 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机关单位法人实施机关:房山区档案局实施主体:房山区档案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行使层级:区级、市级权限划分:-6-市区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无办理时限及说明:法定办结时限:无承诺办结时

9、限:30 个工作日有效时限:长期咨询途径: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10)81380873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申报地址:北京市房山区政通路 18 号房山区档案局办理时间:夏季:9:0011:30 , 14:0017:30(周五下午截止到 17:00 )冬季:9:0011:30 ,13:3017:00 (周五下午截止到 16:30)办理地点:北京市房山区政通路 18 号房山区档案局所在窗口:北京市房山区政通路 18 号房山区档案局一楼档案查阅大厅监督途径: 监督电话、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010)81380870投诉电话:(010)81380870通办范围:无办理类型:承诺件中介服务:无收费依据及标准

10、:是否收费:不收费网上支付:否-7-申请材料:1、行政确认申请(原件 1 份)2、申报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草案(原件 1 份)3、各单位的工作职责等相关说明材料(复印件 1 份)受理条件:受理人员接到申办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业务审查人员;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办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办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

11、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办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自接到申办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办理流程:申请区级补正区级受理区级审查区级决定区级制作行政文书区级告知/送达区级办理进程查询途径:查询电话:(010)81380873批准形式:结果文书名称:北京市房山区档案局准予行政确认决定书样例有效期: 物流快递:否-8-事项名称:对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进行裁决基础编码:0900007000实施编码:110111000000000078238100事项类型:行政裁决设定依据:1、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2、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发布号令:2001 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 45 号公告法条内容: 第十七条 第三款 对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裁决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机关单位法人实施机关:房山区档案局实施主体:房山区档案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行使层级:区级、市级权限划分:市区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无办理时限及说明:法定办结时限:无承诺办结时限:60 个工作日咨询途径: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10)81380875-9-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申报地址:北京市房山区政通路

13、 18 号房山区档案局办理时间:夏季:9:0011:30 , 14:0017:30(周五下午截止到 17:00 )冬季:9:0011:30 ,13:3017:00 (周五下午截止到 16:30)办理地点:北京市房山区政通路 18 号房山区档案局所在窗口:北京市房山区政通路 18 号房山区档案局一楼档案查阅大厅监督途径: 监督电话、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010)81380870投诉电话:(010)81380870通办范围:无办理类型:承诺件中介服务:无收费依据及标准:是否收费:不收费网上支付:否申请材料:1、裁决申请书(原件 1 份)2、对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或技术要求有异议的印证材料(原件

14、1 份)受理条件:受理人员接到申办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业务审查人员;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办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办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补正材料-10-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办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自接到申办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办理流程:申请区级 补正区级 受理区级 审查区级(初审,复审,其他) 决定区级 制作行政文书区级 告知/送达区级办理进程查询途径:查询电话:(010)81380875批准形式:结果文书名称:北京市房山区档案局行政裁决决定书样例有效期: 物流快递: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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