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碳排放衡量指标的比较研究【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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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文献综述 大国碳排放衡量指标的比较研究 世界各国关于气候变化谈判的核心:一是争夺发展权,即争夺温室气体排放空间;二是 减排的成本由谁承担。关于气候变化,有人举了一个形象的例子: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工程中把“瓶子中的魔鬼”放出来了(化石能源的生产和消费要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现在要与发展中国家一起捉住这个“魔鬼”并放回瓶子里,且要实行平均分担成本的 AA 制。显然,这是不公平的要求,不被发展中国家所接受。鉴于碳排放衡量指标是评价各国历史责任和确定碳排放空间分配的依据,因而成为全球气候政治的焦点之一。引发学术界对碳 排放衡量指标的研究。 最早应用的衡量指标是国家排放总量 ,即以国家为单元计算碳

2、排放总量。因为国际社会以国家政治实体为单元,通过政府间的国际气候谈判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京都议定书采用的就是国家碳排放总量指标。国家排放总量考虑到各国的主权性,其值越大表明一国应承担更大的责任,进而需要承担更多的减排义务和成本。相应的碳排放权分配方案,如主权分配方案。现在以欧盟为首的一批国家倡导“碳帽”( Carbon Cap)这样一个减排目标,即限定各国的排放总量上限,支持这个观点的代表人物 Stern( 2008)认为在温室气体排 放问题上,因为排放所涉及的最终政策目标 气候变化 存在太多不确定性和道德伦理的考虑,而价格对于这些因素是非常敏感的,所以建议采用限制总量的政策来进行控制。批判此

3、观点的国内学者潘家华( 2009)在基于人际公平的碳排放概念及其理论含义写到发展中国家人口占全球人口的 80%,基本需求尚未满足,未来必将成为全球排放的主体。从长远来看,建立在国家排放总量上的减排制度显然忽略了个体上的公平性,忽略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我赞成后者,此指标忽略了各国历史累积排放的巨大差别情况,且不能反映全球排放权的代内公平性问题。 对于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工业化进程始于 20世纪 50 年代甚至 80 年代以后,其历史排放量少,发展需求迫切,但排放空间开始减小,如果排放活动受到约束,发展机会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国家排放总量指标难以被发展中的新兴工业化国家所接受。 后来,发

4、展中国家学者指出了人均温室气体排放的概念,试图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争取发展空间。人均排放指标反映各国平均每个人对全球气候变暖排放的贡献,其值越大表明一国平均每个人占用更多的全球气候资源。而发达国家学者在人均排放的基础上提出了“紧缩与趋同”方案。其基本思路是,选择远期(如 2100 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的稳定浓度,并根据人均原则制定某一目标2 年(如 2050 年)全球统一的人均排放目标。各国从现实排放水平出发,发达国家逐步降低人均排放量,而发展中国家逐步提高人均排放量,至目标年实现全球人均排放的“趋同”。之后各国继续共同减排,通过“紧缩”在远期年份(如2100 年)实现全球稳定二氧化碳浓度的目标。

5、毫无疑问,按照此思路,发展中国家在一定时段内的碳排放水平不能高出世界人均水平,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未来发展空间。陈文颖等人( 2005)发表的全球未来碳排放“两个趋同”的分配方法中说到此方案的特征是 忽视发达与发展中国家历史排放的不公平以及现实排放的不公平,而且继续承认未来排放的不公平。这意味着未来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水平不能超过发达国家,只能在发达国家发展的水平之下发展。 累积排放概念最早见于巴西政府于 1997 年提出的“巴西案文”。该案文估算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排放源对全球气候变化的相对贡献,旨在量化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 4陈文颖等( 1990)介绍了巴西提案中有效排放量的概念,从历史责任和

6、公平性的角度探析了该指标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吴宗鑫等( 1998)发表的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与碳排放限额分配中表明, 考虑历史碳排放责任的人均原则,将使历史累积排放量较大的地区如北美、西欧、东欧及前苏联的碳排放限额有大幅度的下降,而发展中国家地区的碳排放限额则有较大增加如亚洲计划经济国家、非洲。可见,碳排放衡量指标必须考虑历史责任,这可以促进南北间资源的转移,对我国也有利,是我国在环境外交谈判中应坚持的分配原则。然而,累积排放只考虑国家的历史排放总量,而不考虑人均排放,只强调污染者要为历史排放付费,而没有考虑各国的发展阶段差异及其现实及未来发展需要,在体现人际公平方面存在不足。 人均累积排放最早由

7、中国气候科学领域的学者在“ 巴西案文”基础上提出,以体现人均尺度上的历史累积排放对气候变化的贡献。其理论意义在于反映了一国人文发展对碳排放需求的变动规律,体现了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本存量累积效应,因而深化了人均排放的概念。描述了人均排放的动态特征,有助于保障低于人均排放的发展中国家人口的发展权益。任国玉等( 2002)从公平性的角度探析了历史累积排放量等指标,指出了人均历史累积排放由于其公平性,在未来的全球气候变化历史责任分担研究中应该受到进一步重视。 对于这个指标,我要从公正原则来分析。大家都知道,基于不同角度和关注点往往能发展出不 同的公正原则,并形成相应的碳排放权分配方案。伴随着全球气

8、候政治谈判的不断推进,各国特别关注历史责任、支付能力、人的基本需求等问题。发展出责任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支付能力原则、基本需求原则等备受关注但又富有争议的公正原则。 国家利益和政治诉求不同,公正原则是否适用全球气候政治谈判存在很多分歧。有些学者认为要重视责任原则。王毅( 1997)在谈到公平原则时,认为3 “每个人都应该具有平等发展的权利,享受平等发展的利益。公平在时间尺度上应该延伸到历史和未来两个方向,既要为历史做出补偿,又要为未来留下机会。”但 Grubb( 1992)反对责任原则,原因是因认知受限,发达国家过去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并不是有意的。我自然赞成责任原则,人均累积排放也符合这个原

9、则,但是有一个问题,责任原则适用性存在一个关键的争议点 是否考虑温度的上升并非与碳排放成简单的线性关系。如果假定碳排放与其对全球升温的影响呈正比关系,则存在以何时为起始年份的争议 以 1751 年为起点计算各国累积排放量和人均累积排放量,进而确定各国的责任,与以 1990 年为起点计算的结果可能完全不同。所以对于采用那个年份作为起始点也应该是人均累积排放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另 外,人均累积排放也有一大弊端,公正原则中的基本需求原则(平等主义原则)的焦点在于如何确定人的基本需求。简单的方法不考虑个体的差异性,认为每个人具有相同的基本需求,然而国际公正法庭指出,公正并不意味着相同,因为人们生活

10、的环境本身就不是一致的。考虑到个体生活环境与经济条件的差异,有学者认为,诸如自然环境、气候条件、资源禀赋、经济发展阶段与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等情况都应该确定人的基本需求时得以体现。可见,这个指标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它未体现个体生活环境的差异性,如自然环境、气候条件、能源禀赋等。 当前,印度等发展中 国家强烈提倡采用“人均累积排放指标”作为谈判目标,但这是一种完全不考虑现状的理想谈判目标,不利于达成谈判结果。而且,如果真的实施这一个方案,那就是意味着控制全球排放总量的激励将会受到严重扭曲,那些人口增长迅速的发展中国家由此可以享受更轻松的碳排放环境,可以躺在海滩上享受其他国家带来的福利,而不用从自己

11、的角度出发来努力控制排放;而那些人口增长控制得很好,因此实际上对于全球减排做出了重大贡献的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却因此而背上沉重的包袱,其努力没有得到回报。这种场面的出现将是对全球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努力的一大讽刺。徐嵩 龄( 1999)在试论国际环境条法中的公平与效率原则:兼评全球二氧化碳减排规则一文中,提出的观点之一是维护二氧化碳减排的经济效率。人人都平等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并不等于说,他利用这一排放权可以不顾经济、环境效益。因此,有必要通过经济效率标准,对这种排放权加以约束。我认为此观点很符合现实状况,也比较容易接受。 碳排放强度指标以 GDP 为单位计算碳排放量。将减排活动与经济的发展相结合,是美

12、国在 2001 年退出京都议定书后所提出的名为晴朗天空与全球气候变化行动的所谓京都议定书替代方案的核心思想,即在不损伤 经济增长能力的情况下,降低单位 GDP 温室气体排放强度。何健坤和刘滨( 2004)4 完成的文章作为温室气体排放衡量指标的碳排放强度分析中强调以碳排放强度作为衡量指标,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承认和反映其对减缓气候变化的贡献;但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则不能只谈这单一指标,而必须将碳排放强度的下降率大于 GDP 增长率作为重要基准。 用单位 GDP排放指标衡量各国的经济发展及其排放权利,可以限制单位 GDP高排放国家的排放活动。但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阶段不一样,经济

13、技术水平存 在显著差距,单位 GDP 高排放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此指标的应用实质上是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显然它违背了公平性原则,不能用于合理确定各国的减排责任。 国际贸易排放指标是对国际贸易的产品和服务的碳排放的关注,有利于准确确定各国最终消费的产品和服务的碳排放,有利于为公正衡量各国的碳足迹提供准确数据,最终合理地确定碳排放的责任者。国内学者樊纲( 2009)在第一财经日报中发表了题目为以人际公平确定碳排放责任的文章。他提出应把世界的碳排放归于消费,而不是生产的排放。具体而言,是要从 1840 年工业化开始 ,全世界按照人均消费累积的排放作为减排责任的基础之一。最直接的理由是

14、:在全球化背景下,造成碳排放的商品可能出口到国外,国外消费者将享用商品 也正如此,减排责任就不能单由生产者所在国或地区承担。樊纲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认为减排责任须以人际公平,而非国际公平来确定。对于这一观点,我很赞同,衡量指标中的碳排放体现出来的应该是人际公平,即保障所有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李丽平,任勇,田春秀( 2008)在国际贸易视角下的中国碳排放责任分析中也有类是观点,中国作为“世界工厂”的碳排放中,如果增加的排放是发达国家造成的, 应该由这些出口产品的消费者负责。直接的说,中国这部分碳排放的“消费量”应该由中国产品贸易国负责和买单。这一点也应成为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后京都谈判中与发达国家进

15、行谈判的重要砝码之一。不过,我们也要注意到由于国际贸易产品和服务涉及的种类众多,而且不同贸易产品和服务的碳排放强度数据很难获得,因此,很难全面准确地计算各种类型贸易产品和服务的碳排放量。它会存在很大的误差。 碳复合指标是期望能寻求折衷点,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力图将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结合起来,如陈文颖( 1998)考虑人均碳排放量与碳排放强度的结合;二是试图 反映更多的公正原则,如将人均 GDP 与人均碳排放量结合在一起。 相对于单个指标,复合指标能反映更多的公正原则,更容易让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接受。但是公正原则的重要程度有所下降,如考虑人均碳排放量与碳排放强度的复合指标,会削弱了原先人均排放

16、指标所反映的平等主义原则和基本需求原则的重要性。而将人均 GDP 与人均碳排放量结合在一起,更加突出了支付能力原则。 5 总之,这些指标都存在不同的优劣性,往往侧重于一个或多个公正原则,从而为不同利益取向的国家接受。现有研究忽略了公正性的系统框架,并往往关注单个碳排放衡量指标的公正 性评价。本文将从公正的角度系统总结,论述和分析国际上主要的碳排放衡量指标,再者基于主要公正性原则发展潜在的碳排放衡量指标,为合理评价历史责任和确定碳排放权的分配提供依据。 同时,本文基于世界资源研究所( WRI)、美国能源部能源信息署( EIA)等机构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选取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世

17、界主要工业化国家( G6 国家),以及中国、巴西、印度等 3 个主要的发展中国家作为分析对象进行定量评价。因为这些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是国际关注的焦点,而且其当前和未来的减排政策将影响国际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实现 。以这些国家作为研究对象来分析当前温室气体排放评价指标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6 参考文献 1苏利阳,王毅,汝醒君,陈茜 .面向碳排放权分配的衡量指标的公正性评价 J.生态环境学报, 2009, 18( 4): 1594-1598. 2魏一鸣 , 范英等 .中国能源报告( 2008):碳排放研究 J.北京:科学出版设 , 2008:14-19. 3Stern N, 2008. Rich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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