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安全生产分级监管监察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建立规范统一、高效有序的日常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执法”)模式,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185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地级及以上市、县(市、区)级及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2、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执法,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的行政执法行为。第四条 安全生产执法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监察执法”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省、地级及以上市、县(市、区)级及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本办法规定,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第六条 省、地级及以上市、县(市、区)级及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或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第七条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分别由以下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由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地级及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
4、设施设计审查企业以及中央驻粤本部、省属企业总部及驻当地分支机构的日常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县(市、区)级及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以第六条规定为准。第九条 省、地级及以上市、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将日常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中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单位,编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第十条 除开展执法抽查或者开展督导、示范性执法外,原则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执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活动,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部门也不对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执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活动。执法抽查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单位,随机抽取执法监察人员的工作方式(确因执法监察人员数量、专业限制难以随机抽取执法监察人员的,应随机抽取检查单位)。督导性执法是指在重点时段、重大事件影响和重点工作开展期间,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了掌握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针对性执法检查的工作方式。示范性执法是指为了增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的业务能力或形成安全生产执法活动的示范效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选取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工作职责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活动,同时安排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员现场观摩的工作方式。第十一条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由上级负责日常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负责日常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指导和协助。第十二条 地级及以上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