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贵州省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保 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林木种质资源是林木种及种以下分类单位具有不同遗传基础的林木个体和群体的各种繁殖材料总称,是选育林木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具体包括林木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遗传材料。第三条 林木种质资 源库是保存林木种质资源的场所,按其保存的方法可以分为原地、异地和离体保存库。省林木种质资源库是指经省林业厅确定和公布,收集保存了
2、类型丰富、代表性强、具有地域特色的林木种质资源,在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原地和异地保存库。第二章 基本条件2第四条 建立省林木种质资源库的树种应为珍贵树种、主要造林树种、特色经济林树种、木本花卉,以及我省特有或其它具有特殊价值的树种。收集、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具有多样性和代表性,知识产权明晰。第五条 种质资源库建设地点的土地权属应当明晰,并能保障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长期稳定开展。第六条 建立原地保存库还应具备如下条件:(一)保存的对象主要是珍稀、濒危、特有、优良的天然林木群体;(二)林分郁闭度0.3,目标树种的组成比例相对较高,目标树种宜无病虫害,树龄为中龄林、近熟林或成熟林;
3、(三)每处原地保存林的面积原则上200 亩,天然分布不足 200 亩的应全部保存;第七条 建立异地保存库应具备如下条件:(一)保存的对象主要是用材、生态、经济林树种、木本花卉的种源、家系、无性系及其品种(系)、杂交种、地方品种等;(二)建库地点应具备与保存对象相适应的环境和立地条件,保证林木种质资源生长、繁殖;(三)收集、保存目的树种的种质资源份数原则上不低于50 份,定植图等档案资料齐全且保存完整。(四)具备与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第三章 建立程序第八条 省林木种质资源库一般按照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复核、省林业厅确认的程序建立。从事林木种
4、质资源研究的单位或个人也可直接向省林业厅推荐。省林业厅根据特殊情况需要,可以直接建立省林木种质资源库。第九条 推荐省林木种 质资源库的单位,应当根据省林业厅发布的文件要求,提出书面推荐材料(包括林木种质资源基本情况、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技术人员情况等),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十条 收到推荐意 见后,省林业厅组织科技、生产、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和领导对林木种质资源的建库情况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开展实地考察。论证通过的,在省林业厅网站上公示 7 个工作日。若无异议,经省林业厅审核后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第十一条 省林木种质资源库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配备必要的设施
5、设备和设立保护标志,强化林木种质资源的培育管理,确保种质资源安全保存;(二)与相关科研单位合作开展种质资源收集、评价和利用等;(三)按照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促进种质资源共享利4用;(四)开展种质资源、品种选育等相关的科普教育;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林木种质资源及其保存用地、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占用或破坏林木种质资源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林木种质资源库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受省林业厅委托,对省林木种质资源库的生产和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从资金投入、人力保障、技术交流等方面配合省林业厅,共同做好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管理工作,并按规定推荐其申报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再作为省林木种质资源库:(一)林木种质资源库内保存的种质资源遗失或损毁严重,已丧失原有保护价值和意义的;(二)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原地保存林被占用的;(三)出现其它不再适合建立种质资源库情形的。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