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安县旅游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更好地完善旅游决策咨询机制,不断提高旅游决策的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加快推动定安旅游发展,决定成立定安县旅游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为规范咨询委的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定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及其部门在旅游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原则上都应通过专家咨询论证,专家咨询论证所涉及的工作事务和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由县政府聘用参与旅游方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的,在旅游领域具有较深造诣,长期从事旅游研究、规划、市场开发或相关领域研究和实践,具有较高理论素养、丰富实践经验、行
2、业地位突出的专家学者及行业精英。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是指涉及定安旅游发展全局,影响大、专业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经咨询委组织专家对事项草案的合法性、风险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征询、研讨、论证的一切活动。第五条 咨询委是定安县旅游产业发展战略研究、旅游规划、旅游市场开发策划的高层次咨询机构,是为定安旅游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的专家智囊团体。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定安县旅游全局性、战略性重大课题研究、规划、策划等活动,对定安县旅游发展重要政策的制定及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分析预测、科学论证,提出咨询意见和实施方案;(二)对定安县旅游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的引进与实施进行评估和论证,提出
3、咨询意见和建议方案;(三)对定安县旅游规划、重点旅游项目策划、重要旅游产品营销进行评估、指导,帮助完善有关方案;(四)积极关注和研究现代旅游活动的新业态、新发展、新趋势、新理论和新成果,为旅游主管部门提供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向社会各界人士宣传定安旅游发展的新政策、新举措,拓宽合作领域,交流经验、取长补短,把定安旅游产品推介出去,扩大旅游业影响。(六)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第六条 咨询委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委,负责具体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县旅游委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是:(一)召集、协调有关专家开展相关咨询研究工作;(二)组织专家咨询会议和专家交流活动;(三)为专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四)
4、及时整理专家和专家组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报送县委、县政府;(五)其它工作任务。第七条 咨询委对要求咨询论证的事项,可采用会议、书面等咨询论证方式。采用会议方式的,专家咨询论证由咨询委主任指定专家主持。咨询委办公室负责咨询论证会议记录、材料收集和整理工作。第八条 专家管理实行聘任制。聘用来自规划、交通、旅游管理、旅行社、景区等多个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不少于 10 名。第九条 专家选聘程序:(一)由咨询委办公室组织社会各界进行专家推荐,提出专家初选名单;(二)候选专家名单报县政府审定后,以县政府的名义向有关专家及其人事管辖单位(无单位的除外)发出邀请函征询聘用意见;(三)拟同意接受聘任的候选专家经
5、县政府常务会议进一步审定后,以县政府的名义向专家本人颁发聘书,正式聘用。第十条 专家聘任期一般为 3 年,可续聘;因个人原因在聘期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辞聘或解聘。第十一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益:(一)获得与咨询项目有关的信息;(二)参与咨询项目的有关会议;(三)提请咨询项目有关活动予以必要的协助、支持;(四)获得与所承担咨询项目的相应工作报酬。第十二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开展咨询论证;(二)对所主张的咨询观点和论证结论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三)对获知需要保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资料,按相关规定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三条 咨询报酬。采取“按项计酬“办法,由咨询委办公室根据专家承担的实际咨询项目分别核发;有突出贡献的,另外给予奖励。(一)专家承担咨询项目的工作报酬,参照国内惯例和相关标准,结合咨询项目的难度和工作量进行核发;(二)专家应邀往返定安的差旅费。第十四条 专家在咨询工作其履行职责过程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第十五条 咨询委活动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咨询委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咨询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