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农业局农业项目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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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江门市农业局农业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检查质量和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修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238 号) 、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省级农业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农2016191 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201416 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项目。国家级农业项目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等有关单位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方面的基建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2、项目。省级农业项目指省有关单位安排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市级农业项目指江门市本级年度预算安排支农项目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第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分级落实的管理机制。第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专项资金与项目建设,由各分管业务的局领导负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农业局计划财务科负责统筹协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主办科室(单位)负责相关项2目的实施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专项资金和农业项目的实施管理。第五条 农业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的法人单位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实施

3、、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审计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 项目申报第六条 农业项目申报实行项目库管理,与省、市年度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提前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库是对申请使用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和预算编制的数据库系统。第八条 市农业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省、市农业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农业部门项目库目录,每年 8 月底前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执行) ,9 月底前组织对拟纳入省、市级项目库的农业项目进行评审,对经评审通过的农业项目编制滚动计划,明确项目承担单位、补助对象、支持范围、

4、建设内容、补助方式、资金额度、实施年限、预期绩效等,并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第九条 需申请入库的市级农业项目,由市农业局、财政局联合印发项目申报指南,在市农业信息网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申报条件、申3报程序(涉密专项资金项目按照国家和省保密法律法规办理)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申报。第十条 省级以上项目入库申报程序。项目主办科室(单位)根据当年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项目申报指南,及时报业务分管领导,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指南转发到有关市(区)或单位,并在市农业信息网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同时送计划财务科备案。如果涉及多个处

5、室的省级项目指南,由计划财务科牵头商有关科室转发(上述转发指南另有规定的从其执行),并由项目对口科室负责指导相关单位按时组织项目申报。第十一条 省级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资料报送两种形式,其中:网上申报。由地级市农业局和财政局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辖区经核同意的项目申报单位在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受理项目申报。纸质报送材料。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农业、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市本级单位和江门农业局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市农业局、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 ,统一以“XX 农计 X 号”会当地财政部门联合逐级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第十二条 材料审核。主办科室(单位)

6、按照农业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对申请的农业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申报单位、申报条件、扶持方向等相关内容是否符合申报指南4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农业项目,汇总并形成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同意后,按照市农业局“三重一大”实施细则要求,报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审定,通过后在市农业信息网公布申请受理情况,并按照申报指南规定做好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等工作,同时送计划财务科备案。对不符合项目相关程序、合规性和不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退回。第十三条 上报农业项目。项目上报须按照项目申报下发通知或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上报,逾期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各市(区)若没有申报项目须向市农业局

7、提交书面说明。同时,如需配套资金的则要附上当地财政部门或承担项目单位的配套资金承诺书。如属竞争性项目,则由分管领导、主办科室(单位)组织相关专家、申报单位参加。第十四条 项目入库。经公开申报、专家评审、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审定后,按项目排列次序入库。其中,省级项目报省农业厅由各主办处室负责入库,市本级项目由局计划财务管理科根据各主办科室(单位)提交的评审结果排列次序入库。采用因素法、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的农业项目,入库项目须明确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全称、市(县)别、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额度、预期绩效、补助方式等, 另 有 其他 要 求 的 从 其 规 定 。第三章 项目评审5第十五

8、条 农业项目评审(含可行性报告、申报书和实施方案等项目材料,下同)工作由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联合组织,并按照项目申报指南或有关文件(通知)组织对农业项目进行评审,对上报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靠性负责。第十六条 农业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由各级农业、财政部门的主办科室(单位)结合农业项目评审工作需要,分别在农业专家库中(优先在市农业局专家库抽取)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必须有一名财务专家) ,其中,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下同)以上的农业项目专家人数 7 名,3001000 万元的农业项目专家人数 5 名,300 万元以下的农业项目专家人数 3 名。专家组依据实际需

9、要,可选定一名组长或召集人,按照程序对项目进行优先次序客观评定。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按照江门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专家工作规范(暂行) (江土整编联办20174 号)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评审形式。主要采取材料评审、会议评审(答辩)或现场考察(考评)形式进行。主办科室(单位)应将项目评审或论证材料提前送达专家组成员(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 评审结果应用。根据专家对项目评审意见,由主办单位(科室)将项目评审结果呈报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研究审定,同意后按照有关流程及时组织项目上报。第四章 项目下达6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项目,其中项目计划由农业部门主办科室(单位)逐级下达,项目

10、资金由财政部门逐级下达(已下达到市农业局的项目资金按照市农业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各市(区)农业局、市直单位收到下达项目计划后,及时组织编写或补充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并会同级财政部门商议项目资金的使用事宜,项目计划(批复)一经下达,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必须按照报批(备)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的必须逐级申请,由安排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实施。涉及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建设地点的或改变项目资金投向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无法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逐级上报,并按程序收回财政资金。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预算内资金农业项目,如农业应急、农业救灾等,在应急情况

11、下可由各主办科室(单位)提出安排计划方案,会商计划财务科、纪检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市政府(市财政局)申请下达,或在局自有专项资金中安排列支。第五章 项目实施第二十一条 农业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由分管领导和主办科室(单位)负责。省级以上农业项目。省级部门在下达项目计划中已明确实施单位的项目,市农业局主办科室(单位)经报请分管领导后,7及时将项目计划(批复)转发有关市(区)或单位;对未明确具体实施单位的农业项目,主办科室(单位)应根据省级部门下达项目计划规定的资金使用用途、建设内容等相关内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会同市财政局联合组织项目申报,按照“编制申报指南收集汇总专家评审提

12、出分配方案报局党组会或局务会议审核”程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后报省级部门审定或备案,其中单个项目资金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由省级部门负责审批后实施,300 万元以下的由市农业局会市财政局审批后实施(省另有规定的从其执行) 。市级农业项目。各主办科室(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下达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项目库中农业项目实施。对已确定具体承担单位的项目,由主办科室(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提出资金分配计划,会局计划财务科初核后,报局党组会或局务会议审定,通过后报市财政局或会市财政局联合报市政府审批,申请项目资金下达;对未确定承担单位的项目,可由主办科室(单位)会市财政局组织项

13、目申报或采用因素法进行项目分配。其中,组织项目申报须按照“编制申报指南收集汇总专家评审提出分配方案报党组会或局务会议审核”程序。其中单个项目资金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项目,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后实施,单个项目资金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市(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并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备案。采用因素法分配的项目,由主办科室(单位)根据工作8任务、产业发展方向等提出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并商局计划财务科、纪检部门初核,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党组会或局务会审定,同意后下发用款计划(如果是代管资金项目,须报市财政或联合财政局报市政府申请资金

14、下达;已划拨到市农业局的专项,按照局财务制度申请资金划拨) 。 凡涉及项目下达的文件,统一以“XX 农计 X 号”下达,并抄送市财政局有关市(区)财政部门。第六章 项目监督第二十二条 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一)局计划财务科负责农业项目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工作。(二)各主办科室(单位)负责农业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项目申报、下达、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总结等工作。(三)各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业项目的组织申报实施、监督管理、验收总结及绩效自评等工作。第二十三条 农业项目建设实行通报制度。由项目所在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完成情况实行

15、月度或季度报送制。主办科室(单位)负责收集各市(区)项目建设情况,并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局计划财务科,由计划财务科汇总后报局务会,并在农业信息网或市农业局项目管理系统中进行通报。9第二十四条 整改整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农业项目的问题,主办科室(单位)负责督促项目所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落实整改工作。对农业项目实施进度较慢的,要加强督办,查找原因,提出措施加快项目建设;对超过一年且仍未开工的项目,要求项目所在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供书面说明,对超过两年的,除特殊情况外,将按照预算法要求,收回项目资金,并要求提供综合报告,同时减少该地区安排新的农业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将 3 年内不再安排农业项目;对在

16、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将移交纪委检察部门处理,在 以后 年 度 减 少 项 目 申 报 或 取 消 项 目 申 报 资 格 。 第七章 项目验收第二十五条 农业项目实施年度原则上为 1 周年(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业项目实施应在下达计划项目或批复意见后 1 周年内竣工,延期最长不超过 1 年。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农业项目验收实行主办科室(单位)负责制,其中省级以上项目有规定的,按照省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或市本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农业项目,由主办科室(单位)研究制定项目验收工作方案(若项目达到“三重一大”事项要求,须由主办科室或单位负责在上会前 3 个工作日向纪检组说明方案) ,

17、牵头组织验收,并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绩效评价工作。第二十七条 验收程序。市、县承担的项目,依照农业项10目资金额度分级负责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对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验,再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验。初验通过后,向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或由地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厅提出验收申请。市本级单位可直接向市农业局提出验收申请。其中市级项目规定如下(省级以上项目从其规定执行):(一)单个项目资金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农业项目,项目完成初验后,由各地县市农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农业局主办科室(单位)组织专家(优先在市农业局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检查验

18、收。(二)单个项目资金 100 万元以下的农业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验后并提出申请,由各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已制定的验收方案组织项目验收,并报地级市农业主管部门主办科室(单位)备案。地级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抽查项目验收情况。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时间。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须在 60 日内组织完成验收。由省级部门组织验收的,各主办科室(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项目验收报告分报局计划财务科备案(含纸质一份和电子文档)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组由各主办科室(单位)牵头,在农业专家库(优先在市农业局专家库)中抽取组织 35 名专家(单数)组成,另报纪检组视情况派人员参加。验收专家要对项目实施情况作出综合评价,项目验收评价分为优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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