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司法局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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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缙云县司法局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缙云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社会组织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补贴包括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支出和劳务补贴。第四条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县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批准、指派,援助中心不承担办理案件和事项的补贴费用。第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按下列标准包干支付补贴:(一)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分四种类型执行

2、补贴标准:类型阶段一(三阶段都指派)二(仅指派两阶段)三(仅指派两阶段)四(仅审判阶段)侦查阶段 600.00 元 600.00 元 无指派 无指派审查起诉 800.00 元 无指派 800.00 元 无指派审判阶段 1000.00 元 1200.00 元 1200.00 元 1500.00 元 2 (二) 民事、行政、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 1600元。和解结案的案件以及未开庭以调解结案的劳动仲裁案件,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补贴。同一矛盾纠纷因程序问题出现受援人申请撤诉情况,只按一件案件发放补贴。(三) 重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补贴,按民事案件的补贴标准发放,即每件补助 1600 元。(

3、四)民事、行政、劳动仲裁、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非因承办人原因,受援人未开庭申请撤诉并不再起诉的,按各类案件标准减半发放补贴;(五) 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补贴,按民事诉讼案件的补贴标准减半发放,即每件补助 800 元。 (六) 申请执行案件的补贴,按代书标准发放。(七) 办理县外本市刑事、民事、行政、仲裁和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以及会见刑事案件中关押在丽水市看守所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每件按县内标准加 300 元;办理市外省内的,每件按县内标准加 600 元;办理市外省内、外省的,案件特别复杂、差旅费开支特别多的,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提出申请,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司法局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增加补贴

4、。(八)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 800 元。(九)公证案件,每件补助 300 元。(十)代写法律文书,每件补助 150 元。(十一)值班律师补贴标准为每天补助 200 元。 3 (十二)复杂、疑难案件在原来的刑事、民事、行政、仲裁和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加 300 元;复杂、疑难案件按规定程序审批。(十三)公职律师、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住宿费、资料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在法律援助经费中据实报销。第六条 办理人数众多的法律援助案件,分段计算发放补贴案件数。10 人以内按 2 件折算,第 11 人至第 100 人按 15

5、 人折合 1 件计算,第 101 人以上,按 20 人折合 1 件计算,经折算后的案件补贴数最多不超过 10 件。第七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办案补贴:(一) 未经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受理、指派的;(二)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三) 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四) 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五) 因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钱、物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六) 因违法办案被他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七) 提交的结案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八)案件办理过程中,因承办人原因造成案件重新指派的; 4 (九)其他违反国务院法律

6、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行为和情况。第八条 法律援助案件因承办人以外的原因终止的,承办人或法律援助机构都应及时通知对方,终止办理案件。如果终止前,承办人已经提供了实质性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提出申请,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属实的,参照本规定向承办人相应发放补贴费用。第九条 法律援助案件非承办人原因终止且已提供实质性服务的,按下列情况发放补贴:(一)刑事案件承办人已至法院阅卷的,补贴 300 元;(二)刑事案件承办人已至看守所会见刑事被告人的,并制作会见笔录的,补贴 500 元;(三)民事案件承办人已会见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的及刑事案件会见未羁押的刑事被告人并制作笔录的,补贴 200 元;(四)民事案件承办人已代书或调查取证的,补贴 200 元。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指派的案件开始实施。原补贴发放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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