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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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实施及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以及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全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立全国统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推进销售备案的网上办理及备案信息的管理、公示、查询等

2、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实施及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四条 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实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第五条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在销售前或开始销售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其注册地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手续,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2第六条 备案信息应当包括经营主体信息和销售设备信息。经营主体信息应包括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体经营场所地址或网络销售平台名称和网址以及

3、相关证件等。销售设备信息应包括设备类型、生产厂商名称、设备型号、型号核准代码、型号核准有效期等。地方法规规章对其他备案信息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地方法规规章执行。第七条 对首次申请备案的经营主体,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其发放备案主体编号(编码规则见附件)和所对应的二维码。第八条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在实体经营场所或网络销售平台标明销售备案主体编号或所对应的二维码。第九条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体经营场所地址或网络销售平台名称和网址等经营主体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或终止销售某型号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

4、台办理变更手续。新增销售某型号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在新增设备销售前或开始销售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办理备案注销:、1、终止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2、营业有效期届满的;、3、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或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的;3、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备信息等有关情况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第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办理销售备案的,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5、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等行为,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通过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第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有保密的义务。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4附件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主体编码规则1、编码规则ZZXXXXYNNNNNNN序号(7 位)销售方式代码(1 位)年号(4 位)行政区划代码(2 位)2、行政区划代码北京市 11 天津市 12河北省 13 山西省 14内蒙古自治区 15 辽宁省 21吉林省 22 黑龙江省 23上海市 31 江苏省 32浙江省 33 安徽省 34福建省 35 江西省 36山东省 37 河南省 41湖北省 42 湖南省 43广东省 44 广西壮族自治区 45海南省 46 重庆市 50四川省 51 贵州省 525云南省 53 西藏自治区 54陕西省 61 甘肃省 62青海省 63 宁夏回族自治区 6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5三、销售方式代码“0”表示仅在实体经营场所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1”表示仅在网络平台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2”表示同时在实体经营场所和网络销售平台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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