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会计委派制度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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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浙江大学会计委派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浙大发计(2007)20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质量,实施和完善会计委派制度,实现有效的财务监督和会计监督,促进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财会200012 号)、 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大发计2007 1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确保会计委派制度的顺利实施,学校成立会计委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实施会计委派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会计委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2、具体负责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管理中心编制单列,挂靠计划财务处。第三条 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竞聘、选拔与聘任;(二)拟订委派会计人员的待遇政策、考核标准、奖罚办法及各项管理制度;(三)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称评聘、业务培训、继续 教育以及工资、岗贴、奖酬金、福利等的发放; 2 (四)监督检查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定期组织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业绩考核;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岗位轮换,对会计移交进行监督;(五)检查指导被委派单位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收取被委派单位应上缴的利润和返回的各项费用;(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根据岗位设置和任职条件,对委派会计人

3、员实行竞聘上岗,聘期为 2 年,可连续聘任,但在同一被委派单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 3 个聘期。经管理中心聘任的委派会计人员,由学校发文公布,各被委派单位无权任免或调动。第五条 对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被委派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不得在该单位担任会计和出纳。第二章 委派范围和委派方式第六条 会计人员的委派范围包括学校机关部门所属财务机构、非法人二级核算单位和学校二级独立法人单位。第七条 学校对不同类型的单位实行不同的会计人员委派方式。(一)机关部门所属财务机构的会计人员实行全员委派,并逐步撤销其财务机构,最终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进行集中核算、统一管理,包括基本建设处、房地产管

4、理处等;(二)非法人二级核算单位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并逐步过渡到全员委派,包括继续教育学院、校医院、结算管理中心、后勤服务中心、 3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和外国专家、留学生服务中心等;(三)二级法人单位实行会计主管(或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总监)委派,包括教育发展基金会、校友总会、中国教育工会浙江大学委员会、出版社、建筑设计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第三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职责第八条 委派会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并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二)服务意识强,乐于奉献,身体健康;(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

5、)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属学校编制的在岗会计人员,还应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取得合格以上。担任会计主管(或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总监)的委派会计人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胜任一个单位或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第九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一)严格遵守会计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制度和学校各项经济政策、财务会计制度;(二)规范被委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客观真实地反映 4 被委派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三)加强会计监督,定期向学校报告被委派单位的重大财务事项;(四)参与被委派单位重大经济事

6、项的决策,对学校和被委派单位负责人负责;(五)做好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四章 被委派单位的职责第十条 被委派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被委派单位负责人是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支持委派会计人员的正常工作,对本单位的重大经济决策应征求委派会计人员的意见,确保委派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三)协助领导小组和管理中心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与业绩进行考核;(四)监督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对不能胜任本单位会计工作的委派会计人员提出调整建议;(五)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被委派单位,按本单位同级人员的工资、 岗贴、奖酬金及社会保障经费等的平均水平上缴学校。第五章

7、委派会计人员的待遇第十一条 学校对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年薪制(包括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标准不低于学校同类人员的水平。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5 第十二条 委派会计人员不得享受被委派单位的工资、津贴和奖金、福利等待遇。第十三条 从校内单位招聘的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关系与原单位脱钩,其原有编制性质保持不变;从社会招聘的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按学校现有人事政策执行。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委派期期满考核,其中年度考核与学校其他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同时进行。委派会计人员业务考核办法由管理中心根据浙江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0661 号)另行制 订。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年度考核和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奖惩。 对工作表现优秀,年度考核优良的委派会计人员予以奖励,对不能胜任委派会计工作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委派会计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纪违规的委派会计人员按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会计委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浙 江 大 学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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