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郑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评价办法(试行)1 总则1.1 制定目的为切实加强郑州市城市管理,“实现数字化城市管理高位监督,重视数字化城市管理评价结果运用,确保系统高效运行”,充分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构建城市管理与监督相分离的监管模式,特制定本办法。1.2 制定依据本办法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以及河南省、郑州市等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标准规范,同时结合我市实际。1.3 评价区域本办法的评价区域为郑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所覆盖的公共区域以及根据郑州市政府工作需要拓展的区域。1.4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所辖各区、管委会、街道(乡、镇、办)区域评
2、价、担负城市管理职能的相关责任单位部门评价以及担负监督、指挥的岗位评价。2 评价原则2.1 坚持客观、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22.2 坚持科学、量化、数据评价为主的原则。2.3 坚持突出重点治理、兼顾日常管理的原则。2.4 坚持构建区域评价、部门评价以及岗位评价统筹互补的科学评价体系的原则。2.5 坚持区域评价全覆盖、差异化评价的原则。2.6 坚持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自动生成评价结果、确保系统高效运行的原则。2.7 坚持日督查、月评价、定期通报的原则。3 评价对象3.1 区域评价3.1.1 区政府、管委会,包括郑州市所辖的各区、管委会以及上街区。3.1.2 街道(乡、镇、办),包括郑州
3、市所辖的各街道(乡、镇、办)。3.1.3 窗口单位,包括担负郑州市所辖的、具有一定区域功能的、非区和管委会管辖的区域管理部门。3.2 部门评价3.2.1 市直局委,包括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各市直局委。3.2.2 专业职能部门,包括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各专业部门。3.3 岗位评价33.3.1 信息采集监督员岗位,包括承担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采集、监督岗位的信息采集员集体。3.3.2 监督坐席员岗位,包括承担案件受理岗位、值班长岗位的坐席员集体。3.3.3 指挥坐席员岗位,包括承担案件派遣岗位的坐席员集体。3.4 评价对象根据郑州市政府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增减。4 评价内容4.1 区域评价和部门评价的内容4
4、.1.1 常规案件,即郑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日常采集的案件,包括国家采集标准内的 11 大类 204 小类以及根据郑州市的实际需要拓展的类别。4.1.2 长效治理案件,主要指治理难度大,反复发生率高,需要纳入长期或重点治理的案件。4.1.3 公众上报案件,主要指市民拨打“12319”热线(包括 12345、110 电话转接)或者通过微信公众号、“市民通”等渠道上报的城市管理案件。4.1.4 督办案件,主要指因特殊原因需重点关注的案件。4.2 岗位评价的内容岗位整体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流程中的工作完成度、按时程度以及工作准确度。44.3 评价内容根据郑州市政府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增减。5 评价办法
5、5.1 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评价实行满分百分扣分制。5.2 区域评价和部门评价:5.2.1 常规案件的评价以基础指标和比率指标为主。5.2.2 长效治理案件的评价以案件数量和环比比率为主。5.2.3 公众上报案件的评价以案件处置率以及公众满意度为主。5.2.4 督办案件的评价按照案件数量扣分,再次督办加倍扣分。5.2.5 区域评价中,按照郑州市政府的管理需要,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实行不同的权重计分,权重比例可随时调整。5.2.6 区域评价中,依据路段数量以及区域管理难度系数进行差异化考核,路段数量和区域管理难度系数要根据郑州市的实际发展定期调整。5.3 岗位评价以基础指标和比率指标为主。6
6、 组织实施与监督6.1 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监督评价工作由郑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负责实施,同时依据本办法制定数字化城市管5理监督评价细则。6.2 设立郑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评价领导小组,并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6.3 各区、管委会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区、管委会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评价办法。6.4 各区、管委会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对区属街道(乡、镇、办)、局委等单位的评价结果,按考核周期报郑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使用。6.5 各县(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县(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评价办法。6.6 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评价工作接受郑州市纪委的监督。6.7
7、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评价工作接受评价结果运用部门的监督。6.8 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评价工作接受各评价对象的监督,评价数据随时接受各方质询。6.9 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评价工作接受公众、媒体、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7 评价查询与结果运用7.1 各区、管委会对其评价结果和全过程通过其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向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办公室查询;市直局委、专业职能部门和窗口单位对其考核结果和全过程直接6向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评价办公室查询。7.2 街道(乡、镇、办)对其评价结果和全过程直接向其区、管委会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查询。7.3 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评价结果按照郑州市政府相关规定,列入市政府相关综合考核。7.4 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评价结果定期在网站、报纸等媒体公布。该办法由郑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负责解释。附:郑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评价细则郑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2018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