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资料】西政民法总则笔记(孙鹏)(总6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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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孙鹏)第一章 民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一、对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 按照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1、财产之分类 (1)a、有形财产 b、无形财产(2)a、积极财产:对财产拥有人能发生正面价值b、消极财产:对财产拥有人构成不利 总合财产: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结合起来所呈现出的财产状况。2、在民法上称之为“财产”的财产的属性 有用性(实用性):并不要求具有价值(凝结着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如土地。 稀缺性:并不是诸人见之有份,人对之有追逐的动力。 可控性:那些人类生产力无法控制的东西不能成为法律的财产。 外在性:财产原则上应存在于人体之外。 例外:遗体的捐赠,遗体便成为了财产,但这种情况下不能够违反公序良俗。而且当义务人临时 决 定不履行对权利人的承诺时,不能强制其履行。3、财产关系的分类 静态的财产关系: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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