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阳光生化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预防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结合公司环境保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制。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公司各级、各岗位人员。第三章 公司各级领导环保职责第三条 总经理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把环境保护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本公司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环境保护全面负责。2、了解本公司的主要排污情况及所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宏观控制公司环保的发展方向。3、负责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环境管理员,督促检查各部门负责人抓好环境管理工作。4、负责组织环保制度、环保规划和环保目标(包括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制定。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6、保证环保资金落实到位。第四条 分管环境管理副总经理职责1、分管环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