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质量监理实施细则一. 总则本细则依据通化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办公室与吉林省第二松花江防汛机动抢险队通化县项目部签订的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或“合同文件”)和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239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堤防施工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以及其他有关现行行业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二. 监理职责1、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活动。2、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检验与签证。3、监理员协助实施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工作。4、检测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抽检工作。三. 施工单位的责任1、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建筑材料的采购合同、出厂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书、材料样品和出厂试验报告等(水泥等材料的28天龄期强度必须在龄期到时后4天内补报)。2、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建立检测实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水泥、土工合成材料、止水材料、砂石骨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