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登记制度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道路货运相关服务行业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运、限运物品流入物品流通渠道,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513号)等法律、规章、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以规范业务流程。各所涉业务岗位,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做到人和物2个100%实名登记。第二条 执行该制度的岗位 委托方的实名登记和委托物开箱验视是法律赋予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我企业业务员具体实施,业务员或其他办理委托都必须严格执行。对不理解、不配合验视工作的客户,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对仍不接受验视的,不予委托。我企业本部、各承包网点、与我企业签约的各下属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委托方的实名登记 货物委托方,应当如实提供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委托方为个人的应出具身份证明,委托方为普通单位的应出具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委托方为生产企业的应出具委托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货物生产许可证),我企业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