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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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1 事项类 型 行政许可2 基本编 码 3 实施编 码 主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4 事项名 称子项名称5 实施主 体 良庆区民政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 承办机 构 良庆区民政局8 联办机 构 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前置审查(除直接登记的四类组织外) 。9 办理地 点 良庆区民政局10 办理时 间 工作日咨询电话 0771-451299111 咨询及监督电话 监督电 话 0771-451299112 设定依 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 年 3 月 16 日主席令第 43号)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

2、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 年 9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251 号公布)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2016 年 8 月 31 日民政部令第 59 号) 。13 实施对 象 拟修改章程的良庆区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14 行使层 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

3、登记管理。15 权限划 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 年 9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251 号公布)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 9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251 号公布)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本事项权限划分如下: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自治区级(含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设区市民政局负责设区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4、县级民政局负责县(市、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16 行使内 容 良庆区民政局负责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17 通办范 围 无。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18 办结时 限承诺办 12 个工作日。结时限19 实施条 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 年 9 月 25日国务院令第 251 号公布)第十五条,行政审批条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20 申请材 料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

5、见附件 2、3、4。环节名称 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21特殊环节(含 中 介 服务 ) 办结时限 无。22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表的审查标准1. 申请人必须认真、如实填写登记表,涂改无效;2. 日期、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3.表格相关内容填写不完的,可另附表;如有其它情况需要说明的,另附材料;4.“盖章”处,须盖上单位红色印章;“签名”处,须由本人亲笔签名;5. 表格内容请用计算机填报,统一使用 4 号仿宋字、A4 纸打印(包括另附的材料)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6、 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 、 “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申请表格是否符合要求。2.材料要求:修改章程的理事会实到人数是否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修改的条款内容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修改后的章程是否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格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文字是否清晰。二、审查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或管理部门意见。标准如下:评审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 年 9 月 2

7、5日国务院令第 251 号公布)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中办发2016 )46 号)五、 (一)稳妥推进直接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二)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

8、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三)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审查标准:1.修改的章程条款是否符合章程示范文本要求;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批意见; 3.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是否存在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4、负责人是否超过70 周岁;5.理事长、秘书长是否为中国公民,是否为本省本地的。23 办理流 程

9、详见附件 1。24 数量限 制 无数量限制。是否收费 不收费。25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收费标准 无。收费依据 无。26 结果名 称 修改章程核准表27 结果样 本 详见附件 5。28 办件类 型 承诺件。29 办理形 式30 预约办 理 可预约。31 网上支 付 不可网上支付。32 物流快 递 自取。33 运行系 统1. 修改章程核准表应手写还是打印?答:申请人登陆“广西社会组织信息网”(http:/)下载修改章程核准表 ,按要求,使用黑色钢笔、黑色水性笔逐项工整填写,或使用电脑填写并打印。2.修改章程核准表应提供几份?答:修改章程核准表 、参会理事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的理事会决定修改章程

10、的会议纪要、新章程均为一式二份,办结后退回民办非企业单位一份留存。3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3.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有哪些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 年 9 月 25日国务院令第 251 号公布)35 责任事 项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修改章程核准表、新章程等法定材料) ;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审核通过,作

11、出同意修改章程的决定,在修改章程核准表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时办结许可。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修改章程核准表 ,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36 追责情 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予以审核同意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民办非企业

12、单位修改章程核准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6.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37 备注廉政风险点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流程图2.申请材料目录3.修改章程核准表(空白)4.修改章程核准表(示范文本)5 修改章程核准表(图片)风险点数量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高 民管工作人员 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低 民管工作人员3.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低 分管局领导和民管工作人员4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

13、按照规定审议低1.严格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4.重大事项须经局务会研究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局领导附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2 个工作日)不属于本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审查并作出处理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民管工作人员审核,查档 承办人提出意见(限 7 个工作日)负责人审核(限 5 个工作日)(限 3 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准予核准并

14、送达申请人(限时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附件 2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是否需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签名签章要求备注1 修改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 年 9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251 号公布)第十五条原件 否 2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2 理事会决定修改章程的会议纪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 年 9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251 号公布)第十五条原件 否 2 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参会理事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公章3新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 年 9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251 号公布)第十五条原件 否 2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基金 会公章附件 3修 改 章 程 核 准 表单位名称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会议名称 会议形式 现场会议时 间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同意人数 反对人数 弃权人数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意见初审意见 审定意见承办人:(公 章) 年 月 日承办人:业务负责人:年 月 日单位负责人:(公 章)年 月 日(章程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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