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通过,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n “什么是职业病”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 经济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 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必备条件: 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 织的劳动者; 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 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 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 病。n 职业病目录 2002年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公布职业病目录:10大 类115种职业病 尘肺(13种)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职业中毒(56种)、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 职业性皮肤病(8种) 职业性眼病(3种)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 职业性肿瘤(8种) 其他职业病(5种) 职业病目录.docn职业病目录的作用 1、职业病的登记与报告; 2、职业病的待遇补偿,包括职业病诊断 治疗等的医疗费用的支出、因职业病致残的 补偿和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