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15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评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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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1 2014-2015 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评分细则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要点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1 大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 5 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率未达到 100%的,扣 5 分。验收 合格率(10 分) 2 小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按照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2015 年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 100%,小型水利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 98%以上。 5 小型水利工程项 目竣工验收合格率未达到 98%的,扣 5 分。3贯彻落实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和文件要求,制定实施 办法或转发文件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

2、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划分水利工程建 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定 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具体 办法。51. 未划分省、市、县各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扣 3 分。2. 未制定质量与安全 监督具体办法的,扣 2 分。4建立健全地方水利建设质量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按照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特点,建立健全地方水利建 设质量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51. 未结合当地实际 情况制定地方质量规章制度的,扣 3 分。2.未结合当地实际 情况建立健全地方技术标准的,扣2 分。5制定贯彻

3、落实质量发展纲要促进水利建设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按照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质量发展纲要的部署和要求,加 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质量工作列入重要 议 事日程,制定 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认真组织实施。51.未制定实施方案的,扣 5 分。2.实施方案可操作性不 强的,扣 2 分。3.实施方案目标责 任不明确的,扣 1 分。质量法治建设(20 分)6 建立地方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制度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地方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 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51.未建立考核制

4、度的,扣 5 分。2.建立的考核制度内容不完善的,扣 3 分。3.建立了考核制度而未进行考核的,扣 1 分。7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设置 91.设置的市(地) 级质量监督机构数量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数量比例小于 70%的,扣 3 分,大于 70%但小于 90%的,扣 2 分。2.设置的县(区) 级质量监督机构数量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数量比例小于 50%的,扣 3 分,大于 50%但小于 80%的,扣 2 分。质量监督管理(25 分)8 质量监督管理人员配备按照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应加强省、市水利工程 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级行政区设立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5、。按照工程规模和重要程度划分水利工程 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严格落实 各级质量与安全 责任制。按照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应加强政府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人员, 质量监督机构 应尽可能设为专职队伍,落实质量监督 经费,配 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监督 设备,使监督机构数量、 专业、人 员规模 应与大规模水利建设规模相适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各地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大力推进县级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建设,机构设置、人 员配备 、监督经费应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61.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未配 备专职质量监督人

6、员的,扣3 分。2.省级质量监督机构 监督人员数量、专业明显不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扣 2 分。3.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未配 备专职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的,扣 1 分。2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要点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9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保障根据财政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 号),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收取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所需要的经费,由同 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51.省级质量监督机构 质量监督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扣 3 分。2.省级质量监督机构 质量监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不满足工作需要的,扣 2

7、分。质量监督管理(25 分)10 新开工基本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率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 质量管理规定,工程开工前,均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5 应由省级质量监 督机构监督的开工项目质量监督率未达到 100%的,扣 5 分。11 质量检测资质管理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检测单 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 审批一次,受理 时间由审 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5 1.未定期开展乙级资质审批的,扣 3 分。2.审批乙级资质 不规范的,扣 2 分。质量检测管理(10 分) 12 质量检测工作实施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贯彻质量发

8、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5 1. 未对质量检测单 位开展监督检查的,扣 3 分。2. 未开展质量监 督检测的,扣 2 分。13 质量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自不良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并将公告的不良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同时抄送水利部。101.行政处理决定未 进行公告的,扣 10 分2.公告不及时的,扣 3 分。3.进行了公告但未抄送水利部的,扣 2 分。质量诚信建设(13 分)1

9、4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表扬激励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省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利工程 质量奖励制度, 对获 得优质水利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参建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奖励,对质量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引导水利行业树立重质量、讲诚 信、 树品牌的理念。3 1.未建立表扬激励制度的,扣 2 分。2.未进行表扬激励的,扣 1 分。15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质量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和水利部有关 规定,根据管理 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交 调查报 告。按照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

10、实施意见,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各相关部门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还要追究参建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从 业人员的责任;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 员,如在原 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 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 实履行相 应职责,造成重大 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61.质量事故未进 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扣 6 分。2.质量事故调查处 理和责任追究不及时的,扣 3 分。3.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质量事故的,扣 3 分。质量问题处理(10 分)16 质量举报投诉受理按照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省

11、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水利工程质量举报投诉电话、传真、信箱,运用 现代信息技术完善质量投诉举报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案件查办力度。41.未设立质量举报 投诉平台的,扣 4 分。2.投诉受理渠道未向社会公开或不畅通的,扣 2 分。3.举报投诉受理后未开展相 应工作的,扣 2 分。3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要点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17 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按照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工作,宣贯培训应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1.未进行强制性条文宣 贯培训的

12、,扣 3 分。2.未进行强制性条文 监督检查的,扣 2 分。18 水利建设质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按照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水利工程质量信息网络工程建设, 实现 水利工程质量动态监控、管理。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信息的采集、追踪、分析和处理,提高质量控制和 质量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升质量安全动态监 管、质量风险预警、突发事件应对、 质 量信用管理的效能。2 1.未启动质量信息管理系 统建设的,扣 2 分。2.质量信息动态监 控、管理不完善的,扣 1 分。质量基础工作(12 分)19 质量宣传教育和培训按照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

13、施意见精神,通过举办展览、论坛、研 讨会等活 动,增强人们对水利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全行业质量意识,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 量、企 业追求质量、行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及行业协会等要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教育培训,推动全行业人员 素质得到整体提升。5 1.未开展质量教育和培 训的,扣 3 分。2.未开展质量知 识宣传活动的,扣 2 分。否决项 20 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考核 结 果一律为 D 级。说明:1、本表打分采用扣分制,扣分在相应评分标准前中打,每项要点扣分不超过该项分值;无扣分该项分值为满分。 2、水利建 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得分占考核 总分的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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