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建筑企业信用档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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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2 哈尔滨市建筑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手册管理办法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促进建筑企业及执业人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22 号)、 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资质管理机构)建立信用档案、申领信用

2、手册,自觉接受信用管理。第三条(实施主体)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所属的资质管理机构负责信用档案和信用手册的建立、使用、发放、变更、撤回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由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审委员会负责,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相关管理部门及建筑业协会参加。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资质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综合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录入、评定、公布等日常工作。 3 第四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是指本市企业和外埠进哈企业。本市企业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外埠企业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

3、的企业(包括农垦、森工总局所属企业)。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是指由资质管理机构设立和管理的企业相关综合信用信息的电子档案。本办法所称信用手册,是指由资质管理机构核发,由企业持有,证明企业综合信用情况,并记载企业基本信息和年度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手册。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持有两本信用手册,其他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持有一本信用手册。第五条(建立信用档案和申领信用手册的程序)企业资质由国家和省许可的本市企业,应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三十日内到资质管理机构建立信用档案、申领信用手册;企业资质由本市许可的企业应在其资质许可发放前,建立信用档案、申领信用手册;外埠企业应在进哈从事建筑活动前,建立信

4、用档案、申领信用手册。第六条(建立信用档案 、申领信用手册要件)企业依照下列条件建立信用档案、申领信用手册:(一)本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持企业法人 4 营业执照、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企业办公场所证明、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相关要件等材料,到资质管理机构建立信用档案,申领信用手册。(二)外埠进哈企业除提供前款要件外,还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在哈负责人,携带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和信用证明、在哈组织机构成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注册执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件、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材

5、料,在哈设立分公司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第七条(信用档案信息记录) 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的内容分为企业基本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信息、工程信息、市场行为信息、综合信用信息等。第八条(企业基本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主要管理人员信息、技术工人信息记录) 企业基本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主要管理人员信息、技术工人信息,由企业在建立信用档案时自行录入,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传入信用档案,经资质管理机构审核,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进入市建筑市场综合信用网络平台与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信息共享。第九条(工程信息) 企业中标后十日内,将中标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录入信用档案,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传入信用档

6、 5 案,持中标通知书和注册执业人员、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的相关证书到资质管理机构办理信用档案工程项目登记,作为企业工程业绩的电子档案。第十条(市场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由资质管理机构依据企业提供的相关奖励奖项证明材料和文件核实录入;不良行为信息由综合信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事实进行录入。市场行为信息将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综合信用信息) 由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参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企业综合信用信息进行日常采集,记入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系统,作为企业年度综合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信用档案和信用手册信息变更

7、) 企业基本信息、主要负责人、资质条件、办公地址等信用档案和信用手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到资质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综合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程序) 由资质管理机构组织各参评部门,按照评价办法规定的程序和相关综合信用评价标准,对企业进行综合信用信息采集和年度综合信用等级评定。第十四条(信用等级评定时间)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时间,以企业信用档案内通知栏和哈尔滨建设网通知时间为准。 6 第十五条(信用档案和信用手册作用) 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手册是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格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等行为实施动态监管的重要手段,其记录的内容作为企业在市场准入、项目投标、资质监管

8、、信用评定、评先评优等方面的重要凭证和依据。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变更、增项和项目投标时,应提供信用手册,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和招投标中介机构应查验企业信用情况。第十六条(动态监管) 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综合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参照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优秀企业,各参评部门应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下列政策支持和服务:优先晋升资质等级及增项;评先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纳税方面依法给予相应的优惠,在信贷方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扶持,适当减免有关保证金、抵押金;在建筑市场综合考评和执法检查时不做重点监管。良好企业,比照优秀企业 1、3 条规定执

9、行。合格企业,可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企业,依据评价办法予以惩戒。第十七条(综合信用修复) 实行企业信用修复制度。企业应随时查阅哈尔滨建设网和本企业信用档案相关信息,凡存 7 在不良行为记录和年度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进行信用修复。第十八条(不良行为修复程序) 在不良行为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之日起五日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到资质管理机构作出书面承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整改结果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取消原扣分, 信用档案内保留不良行为记录。第十九条(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企业修复程序) 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应在评价结

10、果发布之日起五日内,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到资质管理机构作出书面承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整改结果经相关部门认定、评审委员会通过后,晋升为合格企业, 信用档案内保留不良行为记录。第二十条(不良行为信用申诉) 企业对不良行为记录持有异议的,可在不良行为发布和记入信用档案之日起五日内,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到资质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七日内给予核实、处理和答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申诉的企业,视为无异议。第二十一条(年度信用评定结果申诉) 企业对年度综合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到资质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七日 8

11、 内给予核实、处理和答复。未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诉的企业,视为无异议。第二十二条(市区联动) 各区、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综合信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信用惩戒) 未建立信用档案、申领信用手册的企业,禁止其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存在不良行为被扣分的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信用修复、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参评部门可累计扣分,作为年度综合信用评价的依据。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变更手续的企业,列为基本合格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度综合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列为不合格企业。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信用评定和连续两年信用等级评定不合格的企

12、业,清出本市建筑市场。第二十四条(监管责任) 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审委员会各参评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责任) 对符合条件应当发放而拒绝发放或不符合条件随意发放信用手册的责任人,将依照有关 9 规定实施问责。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哈建发2003 72 号)和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试行)(哈建发200966 号)同时废止。 10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5 年 9 月 15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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