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范文仅供参考,自行编辑使用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格式合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的后果格式合同,是指合同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如前所述,法律对格式合同的限制是一种一定程度的限制,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提示义务限定在“免除或限制己方责任的条款”的范围之内。为了保障合同相对方缔约选择权与知情权,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成立前、以合理的方式对合同相对方进行说明的义务,和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特别提示或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