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补偿协议书甲方:成都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刘海平 身份证号: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左右,乙方在甲方工地(自贡沃尔玛一楼)安装风管,刘海平穿上的安全带没有系挂安全扣,从安装平台上摔下来,造成左手左侧桡骨远端骨折。经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及时救治,现已完全康复。申请做伤残鉴定。经四川燊海司法鉴定所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川燊海司鉴所(2010)临签字第237号”评定为十级伤残。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依法的基础上,就赔偿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对(2010)临签字第237号所作伤残评定没任何异议,一致同意作为终止鉴定。二、 乙方在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费用6894.10元;生活费用3000元;诊疗费1005.10元。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10899.20元,甲方已全额支付上述所有费用。三、事故是由刘海平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参照有关规定,甲方赔偿乙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9800.00元、其他相关费用4400.00。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