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告知书【年度报告公示时间】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请于本年度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报送上一年度年报并公示。【年报公示主体范围】凡上一年度的 12 月 31 日前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需进行本年度年报公示。【不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后果】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将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 录” 或被 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 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予以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银行开户、发放贷款、外来 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资格审核等工作中限制或
2、者禁入。【年报公示方式】企业、个体工商户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http:/)页面,按提示进行注册或登录,选择“年度报告填写”,逐项如实填报后公示。【温馨提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30 日,通过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公示。为避免过多经营主体在年报公示时限后期集中报送,造成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延迟、拥堵、数据丢失,或者因忙于经营而忘记年报公示,从而被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给企业信用造成严重影响,请您尽量于 4 月底前完成年报公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 http:/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