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优秀农业基层人才对口培养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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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昆明市优秀农业基层人才对口培养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昆明市基层农业部门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优秀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农业系列基层干部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 (云发20141 号)文件精神,为拓展和深化云南省基层人才对口培养计划实施办法(暂行)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优秀农业基层人才对口培养计划由昆明市农业局负责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下达培养计划,审定研修人员名单,安排落实相关接收工作,并负责培养的日常工作管理。第三条:结合各县区农业部门中青年人才培养情况,每年从各县(区)县级及县级以下单位选派 10 人到昆明市农业

2、局机关对口处室和局直局对口单位进行专项培养。第二章 人选条件及选派程序第四条:参加培养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有较为扎实的农业专业基础和工作能力;在县(区)及县(区)以下农业部门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优秀农业基层人才。2第五条:选派程序(一)公布培养岗位。由市农业局每年年初公布当年所提供的基层农业人才培养岗位及每个岗位的具体选派要求,接受各县(区)农业部门有选择性地推荐人员参加培养;(二)人选推荐。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组织批准的方式确定人选。初步人选由各县(区)农业部门推荐,推荐

3、人选确定后,填写昆明市农业部门优秀中青年干部对口培养计划申请表 ,报送市农业局组织人事处。(三)汇总审核。由市农业局组织人事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及对口接收单位做好申报人员资格初审,对申报单位推荐人员进行适当调剂等工作。(四)确定人选。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市农业局党委结合对口处室、单位初审意见研究确定选派干部人选名单。(五)报到。选派干部报到前,由所在单位组织召开动员会,宣传政策,明确培养的目标和纪律要求。选派干部按时参加培训动员会议后分别到各培养处室、单位报到。三、培养方式与日常管理第六条 全脱产培养,期限一年。培养期间,原工作单位不得为参加培养人员安排其他工作。第七条 培养期内,接收处室

4、、单位要根据培养人员的3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采取一对一等方式进行培养,保证培养人员具体参加并承担农业科研和推广工作,制定培养工作量化标准和考核指标,细化培训措施,提高培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市农业局将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培养人员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分别听取培养人员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及对所开展工作的意见建议,培养单位汇报培养情况。第八条 培养人员的主要任务(一)学习掌握全市各县区开展本专业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到取长补短;(二)加强本专业理论的学习和实践运用,提高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和在具体工作中的运用;(三)参与相关农业专业课题研究,协助做好相关课题研究具体工作;(四)参与相关疫病预

5、防、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等实验及实践工作。第九条:培养期内,培养人员由选派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管理。日常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市农业局组织人事处具体负责。接收处室、单位对培养人员要从严管理、从严要求,重点了解其政治表现、思想动态和培养情况。关心爱护培养人员,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培养人员中的党员编入所在接收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4第四章 培养经费与相关待遇第九条 由市农业局给予每人 2 万元培养经费,由市农业局计划财务处和所在处室、单位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参加培养人员的食宿费和部分培养工作经费。派选干部在培养期间的公务出差差旅费按市农业局机关及市属相关单位差旅费报销办法报销。

6、相关接收处室、单位不得另收取其他费用,培养人员不得自行向接收单位索要培养经费。第十条 培养期间,派选干部只转组织关系,不转户口和行政、工资关系,仍享受原工作单位的福利待遇。原工作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培养人员适当生活补助,且必须为其办理培养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一条 研修人员在研修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作为其晋职晋级和实绩考核的依据。涉及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由研修人员和接收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办理。第五章 总结考核与纪律要求第十二条 培养结束前,培养人员要严格按照培养考核指标要求,认真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材料,填写考核登记表,经培养指导人和接收处室、单位审定后,一式二份分别送市农

7、业局组织人事处和所在单位存档。各选派单位和接收处室、单位要依据培养目标,严格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培养人员培养目标完成情况及在培养期间的总体表现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优秀者,各派出单位要进行跟踪培养,5在相关课题研究方面给予支持;考核材料装入本人个人档案,作为其今后课题申报、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培养人员应按接收处室、单位有关规定,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培养期间,一般不允许请假。如因特殊情况,请假超过 3 天的,需经选派单位和培养单位同意,并报市农业局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第十四条 培养人员应严格遵守培养单位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培养学习任务。对违反纪律或培养态度消极的人员,经昆明市农业局党委研究决定后取消其培养资格。第十五条 选派干部在培养期满后返回原单位工作。确需延长培养期限的,经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同意,并经市农业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纳入下一批培养对象继续培养。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农业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昆明市农业局2015 年 4 月 10 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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