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实施普查的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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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六、部门实施普查的办法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军队系统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一)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部门。1.参与研究制定普查方案。2.提供行政记录和相关业务资料。(1)各级部门提供资料的具体要求。 各 级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按 照 正 常 单 位 、 一 个 机 构 多 块 牌 子 和 教 学 点 向 同 级 普 查 机 构 提 供本 部 门 掌 握 的 机 关 法 人 、 机 关 非 法 人 、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和 事 业 单 位 非 法 人 名录资料; 民 政 部 按 照 2017 年 年 报 单 位

2、 和 未 报 送 2017 年 年 报 单 位 向 国务院经普办提 供 本 部 门掌 握 的 全 国 社 会 团 体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基 金 会 、 居 委 会 和 村 委 会 等 单 位 名 录 资 料 ;省及省以下各级税 务 部 门 按 照 正 常 户 、 非 正 常 户 、 注 销 户 、 清 算 户 、 停 业 、 筹 建 期和 其 他 等 向 同 级 地 方 普 查 机 构 提 供 本 部 门 掌 握 的 单 位 名 录 资 料 和 相 关 纳 税 信 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国务院经普办提供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掌握的按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

3、和其他等全国各类单位的名录资料。以 上 各 部 门 分 两 批 次 提 供 以 上 资 料 。 2018 年 7 月 15 日 前 , 提 供 截 至 2018 年 6 月 底 本部 门 掌 握 的 单 位 资 料 ; 2019 年 1 月 15 日 前 , 提 供 2018 年 7-12 月 新 增 、 变 更 单 位 资 料 。数 据 格 式 为 文 本 格 式 。 主要指标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原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详细地址、区划代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成立日期、登记注册类型、从业人员数等信息。主要指标内容参见第三部分中普查单

4、位清查办法附件 1。编制部门还需同时提供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主管部门等内容;税 务部 门 还需同时提供是 否 一 般 纳 税 人 、 是 否 零 纳 税 单 位 等 内 容 ; 具 体 内 容 和 要 求 另 行 规 定 。153 省 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继续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要求向同级统计机构每日共享新增、变更和注销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资料,每季提供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企业名录资料,2018 年 7 月 15 日前提供 2017 年企业年报资料,并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数据共享方式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前的存量企业相关登记信息;以磁介质

5、文本文件方式提供 2017 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资料、截至 2018 年 6 月底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资料,2019 年 1 月 15 日前,提供 2018 年 7 月至 12 月的个体工商户增减变动资料。主要指标内容参见第三部分中普查单位清查办法附件 1。( 2)对于单位行政登记记录中含有涉密内容的资料,各部门要按相关密级文件的交换要求予以提供。3.协助各级地方普查机构进行普查。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同级普查机构的要求,抽调熟悉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同级普查机构组织的对各类单位的入户清查、单位核实和认定工作;要会同普查机构对单位清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在单位清查结

6、束后,各级普查机构应将清查结果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比对存在差异的单位名单提交同级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根据其审批或登记的分工职责,认真组织核查工作,并在 1 个月内向普查机构反馈核查结果。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同级普查机构做好普查登记宣传、普查单位查找和入户登记、普查结果评估、普查资料的分析和开发等相关工作。(二)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实施货币金融服务和其他金融业的经济普查工作。1.普查对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的普查对象包括人民银行本部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单位

7、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全部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154人民银行本部及其分支机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支付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单位的互联网金融企业。2.普查内容。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相

8、关业务量等指标。所有指标均执行统计用指标解释口径。具体表式详见本方案第二部分中的部门普查表式。3.组织实施及职责分工。(1)成立经济普查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货币金融服务和其他金融业普查机构。(2)制定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普查机构按照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要求,制定货币金融服务和其他金融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办法,报国务院经普办审核批准后,统一布置实施。(3)提供单位名录资料。中国人民银行普查机构分两批以文 本 格 式 提 供 普 查 对 象 名 录 资 料 。2018 年 7 月 15 日前,向国务院经普办提供截至 2018 年 6 月底的全部普查对象单

9、位名录资料;2019 年 1 月 15 日155前,提供 2018 年 7 至 12 月底新增、变更单位名录资料。内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原组织机构代码) 、部门登记证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详细地址、区划代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登记注册类型、成立日期、从业人员数、机构类型、单位类型等。(4)共同确认普查单位名录。2018 年 11 月底前,国 务 院 经 普 办 将相关清查结果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普查机构。2018年 12 月 10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与国 务 院 经 普 办 共 同 确 认 货币金融服务和其他金融业最终普查单位名录。( 5) 开

10、展 单 位 普 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普 查 机 构 组 织 本 部 门 负 责 的 普 查 对 象 填 报 普 查 表 , 开 展 数 据 审 核 和 验 收工 作 , 并 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 前 , 将 分 单 位 的 普 查 基 层 数 据 以 文 本 格 式 报 送 国 务 院 经 普办 。( 6) 提 供 相 关 统 计 数 据 。中国人民银行普查机构负责提供分单位的主要业务量统计数据,提供从业人员和有关财务 统 计 的 分 组 汇 总 数 据 ; 并 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 前 , 将 分 单 位 的 业 务 量 统 计 数 据 以 文 本 格式

11、 , 从 业 人 员 和 有 关 财 务 统 计 的 分 组 汇 总 数 据 以 EXCEL 格 式 ( 并 报 送 纸 介 质 报 表 ) 报 送 国务 院 经 普 办 。 业 务 量 统 计 数 据 具 体 内 容 和 要 求 见 部 门 普 查 表 式 部 分 , 其 他 数 据 具 体 内 容 和要 求 另 行 规 定 。( 7) 参 与 金 融 业 全 行 业 经 济 普 查 数 据 审 核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普 查 机 构 及 各 级 分 支 机 构 参 与 对 全 国 及 各 地 区 金 融 业 全 行 业 经 济 普 查 数据 的 审 核 与 评 估 。( 8) 协 助

12、 各 级 地 方 经 济 普 查 机 构 进 行 普 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普 查 机 构 发 文 要 求 各 级 分 支 机 构 协 助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普 查 机 构 开 展 普 查 工 作 。(三)银保监会。156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单独组织实施保险业的经济普查工作,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开展货币金融服务和其他金融业普查工作。1.普查对象。(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部及其分支机构;(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行业大类为保险业的全部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中 国 银 行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监 管

13、的 保 险 公 司 、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和 保 险 专 业 中 介机 构 ;外资在华设立的保险代表处;其他保险业的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2.普查内容。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相关业务量等指标。所有指标均执行统计用指标解释口径。具体表式详见本方案第二部分中的部门普查表式。3.组织实施及职责分工。(1)成立经济普查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保险业普查机构。(2)制定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查机构按照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要求,制定保险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办法,报

14、国务院经普办审核批准后,统一布置实施。(3)提供单位名录资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查机构分两批以文 本 格 式 提 供 单 位 名 录 资 料 。2018 年7 月 15 日前,向国务院经普办提供截至 2018 年 6 月底的全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57本部及其分支机构名录,以及保 险 业 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名录资料;2019 年 1 月 15 日前,提供 2018 年 7 至 12 月底新增、变更单位名录资料。内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原组织机构代码) 、部门登记证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详细地址、区划代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

15、动、行业代码、登记注册类型、成立日期、从业人员数、机构类型和单位类型等。(4)共同确认普查单位名录。2018 年 11 月底前,国 务 院 经 普 办 将相关清查结果反馈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查机构。2018 年 12 月 10 日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 务 院 经 普 办 共 同 确 认最终普查单位名录。( 5) 开 展 单 位 普 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普 查 机 构 组 织 本 部 门 负 责 的 普 查 对 象 填 报 普 查 表 , 开 展数 据 审 核 和 验 收 工 作 , 并 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 前 , 将 分 单 位 的 普 查

16、基 层 数 据 以 文 本 格 式 报送 国 务 院 经 普 办 。( 6) 提 供 相 关 统 计 数 据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普 查 机 构 负 责 提 供 分 单 位 的 主 要 业 务 量 统 计 数 据 , 提 供从 业 人 员 和 有 关 财 务 统 计 的 分 组 汇 总 数 据 ; 并 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 前 , 将 分 单 位 的 业 务 量统 计 数 据 以 文 本 格 式 , 从 业 人 员 和 有 关 财 务 统 计 的 分 组 汇 总 数 据 以 EXCEL 格 式 ( 并 报 送 纸介 质 报 表 ) 报 送 国 务 院 经 普 办 。 业

17、务 量 统 计 数 据 具 体 内 容 和 要 求 见 部 门 普 查 表 式 部 分 , 其他 数 据 具 体 内 容 和 要 求 另 行 规 定 。( 7) 参 与 金 融 业 经 济 普 查 数 据 审 核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普 查 机 构 及 各 级 分 支 机 构 参 与 对 全 国 及 各 地 区 金 融 业 经济 普 查 数 据 的 审 核 与 评 估 。( 8) 协 助 各 级 地 方 经 济 普 查 机 构 进 行 普 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普 查 机 构 发 文 要 求 各 级 分 支 机 构 协 助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普 查158机 构 开 展

18、普 查 工 作 。(四)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单独组织实施资本市场服务业的经济普查工作。1.普查对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行业大类为资本市场服务业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部及其分支机构;(2)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公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3)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4)境外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5)其他从事资本市场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2.普查内容。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

19、相关业务量等指标。所有指标均执行统计用指标解释口径。具体表式详见本方案第二部分中的部门普查表式。3.组织实施及职责分工。(1)成立经济普查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资本市场服务业普查机构。(2)制定实施办法。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按照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要求,制定资本市场服务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办法,报国务院经普办审核批准后,统一布置实施。159(3)提供单位名录资料。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普查机构分两批以文 本 格 式 提 供 单 位 名 录 资 料 。2018 年 7 月15 日前,向国务院经普办提供

20、截至 2018 年 6 月底的全部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本部及其分支机构名录,以及资 本 市 场 服 务 业 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名录资料;2019 年 1 月 15日前,提供 2018 年 7 至 12 月底新增、变更单位名录资料。内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原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详细地址、区划代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登记注册类型、成立日期、从业人员数、机构类型和单位类型等。(4)共同确认普查单位名录。2018 年 11 月底前,国 务 院 经 普 办 将相关清查结果反馈给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21、 员 会 普 查机 构 。 2018 年 12 月 10 日前,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普 查 机 构 与国 务 院 经 普 办 共 同 确 认资 本 市 场 服 务 业 最终普查单位名录。( 5) 开 展 单 位 普 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普 查 机 构 负 责 组 织 本 部 门 负 责 的 普 查 对 象 填 报 普 查 表 , 开 展数 据 审 核 和 验 收 工 作 , 并 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 前 , 将 分 单 位 的 普 查 基 层 数 据 以 文 本 格 式 报送 国 务 院 经 普 办 。( 6) 提 供 相 关

22、 统 计 数 据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普 查 机 构 负 责 提 供 分 单 位 的 主 要 业 务 量 统 计 数 据 , 提 供 从 业人 员 和 有 关 财 务 统 计 的 分 组 汇 总 数 据 ; 并 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 前 将 分 单 位 的 业 务 量 统 计 数据 以 文 本 格 式 , 从 业 人 员 和 有 关 财 务 统 计 的 分 组 汇 总 数 据 以 EXCEL 格 式 ( 并 报 送 纸 介 质 报表 ) 报 送 国 务 院 经 普 办 。 业 务 量 统 计 数 据 具 体 内 容 和 要 求 见 部 门 普 查 表 式

23、 部 分 , 其 他 数 据具 体 内 容 和 要 求 另 行 规 定 。( 7) 参 与 金 融 业 经 济 普 查 数 据 审 核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普 查 机 构 及 各 级 分 支 机 构 参 与 对 全 国 及 各 地 区 金 融 业 经 济 普160查 数 据 的 审 核 与 评 估 。( 8) 协 助 各 级 地 方 经 济 普 查 机 构 进 行 普 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普 查 机 构 发 文 要 求 各 级 分 支 机 构 协 助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普 查 机 构开 展 普 查 工 作 。(五)国家铁路局、中国铁

24、路总公司。国 家 铁 路 局 、 中 国 铁 路 总 公 司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铁 路 运 输 业 的 普 查 工 作 。1.普查对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行业大类为铁路运输业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从事铁路运输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2.普查内容。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相关业务量等指标。所有指标均执行统计用指标解释口径。具体表式详见本方案第二部分中的部门普查表式。3.组织实施及职责分工。(1)成立经济普查机构。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成立铁路运输业普查机构

25、。(2)制定实施办法。铁路运输业普查机构按照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要求,制定铁路运输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办法,报国务院经普办审核批准后,统一布置实施。(3)提供单位名录资料。铁路运输业普查机构负责分两次以文 本 格 式 提 供 单 位 名 录 资 料 。2018 年 7 月 15 日前,向国务院经普办提供截至 2018 年 6 月底的全部铁路运输业 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名录资161料;2019 年 1 月 15 日前,提供 2018 年 7 至 12 月底新增、变更单位名录资料。内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原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

26、人) 、详细地址、区划代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登记注册类型、成立日期、从业人员数、机构类型和单位类型等。(4)共同确认普查单位名录。2018 年 11 月底前,国 务 院 经 普 办 将相关清查结果反馈给铁路运输业普查机构。2018年 12 月 10 日前,铁路运输业普查机构与国 务 院 经 普 办 共 同 确 认 铁路运输业最终普查单位名录。( 5) 开 展 单 位 普 查 。铁路运输业普查机构组 织 本 部 门 负 责 的 普 查 对 象 填 报 普 查 表 , 开 展 数 据 审 核 和 验 收 工作 , 并 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 前 , 将 分

27、单 位 的 普 查 基 层 数 据 以 文 本 格 式 报 送 国 务 院 经 普 办 。( 6) 提 供 相 关 统 计 数 据 。铁路运输业普查机构负 责 提 供 分 单 位 的 主 要 业 务 量 统 计 数 据 , 提 供 从 业 人 员 和 有 关 财务统 计 的 分 组 汇 总 数 据 ; 并 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 前 , 将 分 单 位 的 业 务 量 统 计 数 据 以 文 本 格 式 ,从 业 人 员 和 有 关 财 务 统 计 的 分 组 汇 总 数 据 以 EXCEL 格 式 ( 并 报 送 纸 介 质 报 表 ) 报 送 国 务 院经 普 办 。 业 务 量 统 计 数 据 具 体 内 容 和 要 求 见 部 门 普 查 表 式 部 分 , 其 他 数 据 具 体 内 容 和 要 求另 行 规 定 。( 7) 协 助 各 级 地 方 经 济 普 查 机 构 进 行 普 查 。铁路运输业普查机构发 文 要 求 各 级 分 支 机 构 协 助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普 查 机 构 开 展 普 查 工 作 。(六)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单独组织实施军队系统的经济普查工作。1.普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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