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748784 上传时间:2018-10-30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51.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青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青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青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青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青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 122 号),规范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下简称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各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应坚持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困难优先、规范运作、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部 门职责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 实行街道(

2、镇 )、区(市)、市三级管理。第六条 街道(镇)的主要职责是:2(一)负责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二)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调查评估、公示、民主评议,进行保障资格的初审;(三)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公示;(四)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住房情况的定期核查,并提出保障调整的初步意见;(五)负责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六)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七)管理廉租住房保障档案,统计上报有关情况和数据。第七条 区(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审核和保障方式的确定; (二)编制全区(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负责全区(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发放和使用;(

3、三)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市)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四)组织开展全区(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五)受理全区(市)有关廉租住房保障的咨询和投诉;(六)负责全区(市)廉租住房保障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信息计算机网络管理。第八条 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廉租住房3保障政策;(二)负责考核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化建设;(三)负责管理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落实、发放和使用;(四)受理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咨询和投诉;(五)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普查统计、动态分析、测算保障标准、补贴资

4、金额度等工作;(六)负责审核市内四区实物配租保障方式;(七)负责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第三章 保障条件和方式第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规定的收入标准;(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超过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三) 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 1 人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定年限;(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条件由市、区(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政府批准后,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公布执行。4第十一条 经审查核定,同时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家庭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第十二条 经审查

5、核定,同时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家庭,并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实物配租方式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具体条件由市、区(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廉租住房房源情况制定。第十三条 经审查核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以租金核减方式给予廉租住房保障。(一)符合第九条(一)、 (三)、 (四)项条件;(二)家庭成员已承租公有住房或单位自管房。第四章 保障标准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标准分为保障面积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租赁住房补贴的租金标准。第十五条 保障面积标准应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计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的租金标准应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金价格计算。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应当根据

6、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5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的租金标准,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适时调整,报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适时调整,公布执行。第十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的面积计发标准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与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差额。租赁住房补贴的租金计发标准为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每月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额度为家庭人口数乘以租赁住房的面积计发标准乘以租赁住房补贴的租金计发标准。第十九条 实物配

7、租的面积标准执行保障面积标准,租金标准执行公布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其保障面积标准部分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超出部分按市场租金缴纳房租。第二十条 租金核减的面积标准执行保障面积标准,租金标准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租金核减的房屋,其保障面积标准部分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超出部分按原租金标准缴纳房租。6第五章 申请和审核第二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年满 30 周岁以上且单身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除外)。第二

8、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情况调查表;(二)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含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证和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和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调查表;(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申请人填写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五)婚姻状况证明;(六)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9、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7第二十四条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预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十五条 受理机关应在受理后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调查核实,核定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并签署意见上报。受理机关也可委托社区居委会通过调查评估、公示和召开民主议事会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调查核实。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上报区(市)廉租住

10、房管理部门审核。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凭证,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 区(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确定保障方式。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该家庭的收入、人口、生活状况、成员身体状况、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通过受理机关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审核决定,公示期限为 15 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凭证,说明理由,并委托受理机关送达。

11、8市内四区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决定。第二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委托受理机关送达。经公示有异议的,区(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在 10 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委托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第六章 对收入和住房的核定第二十八条 对家庭收入的核定,应参照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到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核定。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其家庭人口数应以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最低生

12、活保障的家庭及其人口为准。其他申请人其家庭人口数以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为准核定。第三十条 下列房屋可以认定为申请人的住房:(一)家庭成员现拥有的私有住房(含已购公有住房);(二)家庭成员现承租的公有住房;(三)家庭成员原拥有的私有住房(含已购公有住房)或承租9的公有住房转让不满五年的;(四)家庭成员原拥有的私有住房(含已购公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已进行货币化拆迁安置,未购房不满五年的。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住房使用面积的核定应以房屋租赁契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等合法证件中载明的类型、面积为准;没有载明使用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除以 1.33 计算。第三十二条 核实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住房情

13、况时,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房屋情况必须进行认真调查核实。通过调查查清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人以及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同时查明房屋是否为家庭成员的以下居住情况:(一)拥有的已购公有住房;(二)拥有的私有住房;(三)承租自管公房、直管公房;(四)租赁房屋;(五)借住房屋;(六)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七)廉租住房保障的租赁住房补贴房屋;(八)廉租住房保障的实物配租房屋;(九)其他房屋。第三十三条 核实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可采取下列方式:10(一)查档取证。直接到申请人工作单位、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房地产权交易管理部门等查阅房屋产权产籍档案。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14、(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直接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现场查勘房屋现状,认真核对房屋产权证、租赁证等证明材料。(三)邻里访问。通过走访社区居民或到申请人工作单位,了解其住房基本情况。(四)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有关单位和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第三十四条 核实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应充分利用好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所建立的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对申请家庭已建立档案的,应通过对住房情况的调查,认真核对档案,及时更新,并通过档案完成对住房情况的核定;对未建立档案的,应通过对住房情况的调查,建立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第七章 轮候保障第三十五条 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区(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组织申请家庭按照登记顺序排队轮侯。经民政、残联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