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坚持厉行节约规范“三公”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款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简称“三公”)的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巩固我县治理“三公”经费工作成果,推进“三公”经费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每年年初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三公”经费详细预算,并将预算报告报县廉洁自律办公室审批,年终实行监督检查。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限额制。凡超出预算审批和限额的,超额部分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全额收缴县财政作为扶贫帮困资金。第二条 “三公”经费开支实行公示制。每年年末各单位将该年度“三公”经费开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纳入财政预算的“三公”经费单笔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第二章 公务车辆管理第三条 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