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一、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目的地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第三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第四条 财务科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二)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六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