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中华民国1929年票据法被公认为是一部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可行性的成功立法。其成功主要有如下三个原因:一是北洋政府时期起草了五部票据法草案,并进行了深入的讨论。这为1929年票据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二是南京政府在起草票据法的时候,吸收了较多专家学者参加立法,避免了“内行起草,外行审稿”可能出现的失误。另外,南京政府工商部提交的草案比较完善。三是当时的民间团体(主要是上海银行公会)积极推动票据法立法,为立法活动提供了重要的舆论和智力支持。相比之下,1995年票据立法由于指导思想上的偏差和立法机关的失误,出现了许多重大的原则,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混乱。当前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立法工作应该认真吸取这些的经验和教训。关键词:中华民国 1929年票据法 立法活动 1995年票据法Abstract: Law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of 1929 was thought to be a farsighted and feasible law. The success of the law attributed to three reasons: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