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通制是元朝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编成并颁布的一部法典,凡2539条,其中,制诏94条,断例717条,条格1151条,别类(或作令类)577条。1这部法典一直行用到元顺帝至正六年(1346年)至正条格颁布后始被废罢,在元朝法律编纂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元史著名学者黄时鉴先生曾撰有大元通制考辩一文,对这部法典进行过详细的考证。他认为,元代是存在一部完整而系统的法典的,那就是大元通制;元代是有成律的,那就是大元通制的“断例”,而且它正是以唐律为范式的;大元通制承袭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同时增加了内容,变动了形式,具有自己的特点。2诚然,大元通制的篇目分类与基本立法精神在受到唐律体系影响这一点上是非常明显的,也为大多数学者们所赞同,但大元通制的“断例”是否就是成律呢?笔者对此持保留意见。在这里,笔者试图从五服图解中的两条通制佚文来谈一下大元通制断例的形式及其与元典章在编纂方法上的一些不同。五服图解一卷,为元朝人龚端礼所撰。四库全书未收书目提要对作者与该书的情况进行了简明扼要的介绍,“端礼,字仁夫,嘉兴人。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