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专利权质权/专利登记/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权/重复质押 内容提要: 专利权质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其生效要件,但不登记并不影响专利权质权合同的效力。专利权质权的设定不以移转专利证书的占有为必要。专利申请权因其权利性质不适于出质,物权法也未明定专利申请权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专利权的重复出质合于物尽其用的经济理念,应予允许。 我国物权法一改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特别法中规定专利权质权的立法体例,1秉承担保法的立法传统,在“权利质权”一节专门规定了专利权质权制度。与担保法相比,物权法对专利权质权制度作了革新,其中规定必将影响到我国专利权融资担保实践。本文拟就专利权质权设定中的几个问题一陈管见,以求教于方家。 一、专利权质权合同与专利权质权的设定之间的关系 我国法上对担保物权的设定大抵采取了“合同公示(交付或登记)”的模式,2专利权质权设定合同(以下简称专利权质权合同)当属专利权质权设定中的重要一环。 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