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欧洲行政法的发展 和英美普通法相比,欧洲大陆的行政法具有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思维,因此也体现出不同的控制手段,尽管最后的结果是相当类似的。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英法两国的独特历史。法国对大陆法系的影响的巨大的,不仅因为它制订了第一部象征大陆法系的民法典,而且创造了最早也最发达的行政法案例体系。然而,在欧洲共同体成立之前,西欧大陆并没有类似于美国联邦的统一行政法当然,即使在美国,各州行政法仍然代表了一定程度的多样化,但欧洲因为完全没有一个共同的联邦政府而缺少美国所具备的统一性。今天,这种“联邦”政体正在欧洲逐步形成(事实上,它的名字“欧洲联盟”已经相当接近这个目标),且所囊括的疆土范围正在扩展。在一个法治文化中,国家权力就是“法”的表现形式,1 “法”随着权力范围的蔓延而扩展。随着欧洲经济的一体化,在共同体范围内的“普通法”正在形成,2 在这个大环境下,严格意义上的“欧洲行政法”包括在共同体法律影响下的成员国行政法,但更主要是欧洲联盟本身的行政法就应运而生了。 欧盟行政法的实体范围几乎和美国的联邦行政法同样广泛。尽管共同体是构建于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