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榆林高新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严明工作纪律,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高新区教育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一、请假类别(一)产假1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休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如果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的,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属于晚育(女方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的,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请产假必须持有准生证明或不再生育合同、身份证。)2计划内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根据区(县)级以上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三十天产假。3. 产假期满因病不能上班的,持教育局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履行请假手续,按病假处理。4. 哺乳假:生一胎的女职工,在其产假满之日起6个月内,每天上班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